9月1日起施行!保定市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标准
8月20日,保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发布消息,为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利益,我市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标准,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按照标准,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应当及时续交。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向业主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通知书》,并抄送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街道办(居委会)。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通知书》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做出续交方案并向管理中心备案。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成立业主大会未做出续交方案的,业主按照《保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中商品房缴存标准续交。
具体为,一、多层住宅(七层及七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配备电梯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
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0元;
三、非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0元。
此外,已售公有住房及单位售出房改房的维修资金由业主续交,标准同上。
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续交方案审核确定后,由管理中心联合专户银行集中办理交存手续,并开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如果未及时续交,将影响维修资金的使用,无法保证物业损害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