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委会印发《全省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全省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11月22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明电〔2019〕3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危险化学品安全为重点,进一步深化10个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坚决整治落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政治责任不到位、树立新发展理念不到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扎实、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坚决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确保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双下降”,减少较大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整治内容
(一)综合整治重点。一是政治站位不高的问题。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领会不深,对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安全生产不研究、不部署、不督办,风险隐患不清、管理措施不力,思想麻痹,存在畏难和侥幸心理,在抓落实上存在很大差距。二是红线意识不强的问题。政绩观存在偏差,招商引资、规划建设不能严把安全关,盲目引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产能,化工等产业盲目无序违规发展。三是安全责任缺位的问题。落实《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不到位;落实“三个必须”的行业监管责任担当意识不强,管业务与管安全脱节,存在监管盲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措施不力,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风险防控、隐患排查、日常检查、员工培训等环节不认真不负责,甚至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四是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扎实的问题。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不深入、不全面、不彻底,对风险隐患视而不见;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被动应付,只求有不求用,只备查不落实,机制运行与安全管理“两张皮”。安全整治走形式、走过场,整改问题没有盯住不放,特别是隐患排查治理没有形成有效机制。五是监管执法宽松软的问题。不能正确处理放管服的关系,只放不管或简单化限制执法,放松对企业的安全监管;监管执法队伍班子不强、作风不实,对企业负责人法制教育不到位,开展执法检查不严不实不深入,对违法违规企业不敢动真碰硬,该停不停、该关不关,放任违法企业一路“整改”、一路“绿灯”,长期“带病”生产。
责任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二)危险化学品行业整治重点。结合全省化工行业整治攻坚行动,突出整治5个方面问题。一是源头管理失控问题。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风险隐患排查“两个导则”不落实,化工园区规划不符合当地总体规划要求,招商引资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引入落后淘汰产能,园区不符合区域安全风险容量要求,园区内存在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劳动密集型非化工企业,以及园区周边存在不符合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村居、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履职能力考核合格及未持证上岗等问题。二是监管责任悬空问题。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危险废物、废弃处置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不清晰,存在监管盲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未实施联合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严格执行安全、环保等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已核准或备案项目未取得规划、环保、安全等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等问题。三是本质安全水平低下问题。重点整治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要求开展反应风险评估等问题。四是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问题。重点整治企业不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和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未按规定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安全仪表和自动化控制未正常投用;承包商不符合资质或对承包商安全失管等问题,以及企业生产现场管理混乱、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不符合要求、危险废物管理处置不当,特别是冬季未落实生产设备尤其是重大危险源防冻防凝措施,年末盲目抢产量抢进度等问题。五是化工行业整治攻坚行动进展缓慢问题。重点整治“一企一档”“一园一档”等台账清单内容不完善;未严格按照评估标准实施“四个一批”分类;列入关停取缔企业关停不到位,物料处置不彻底,关键(危险)部门设备设施和危险装置未拆除;搬迁入园、提升改造、做强做优方案操作性不强、保障措施不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进展缓慢,不能按照要求和时间节点完成接入工作等问题。
责任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其他行业领域整治重点。进一步深化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冶金、消防、燃气、旅游、有限空间作业等9个行业领域三年安全专项整治。
1.煤矿。重点整治生产矿井“五假五超三瞒三不”行为(即: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层越界或违法违规开采保安煤柱、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员、瞒报谎报事故,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指令仍然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上级公司向下属煤矿超额下达生产指标;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工艺;井下违规放炮、动火,瓦斯超限作业,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火区、高冒区、采空区等隐患排查治理和密闭管理不到位;采掘工程违规承包、以包代管;采深超千米灾害严重矿井未落实限产、减人、缓采、禁采、退出等措施;高风险煤矿“体检”发现的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自然发火和水害严重矿井治理措施不落实;已列入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仍以“过渡期”、“回撤期”名义违规生产,技改矿井不按批准设计施工、超批准工期施工,违规复工复产;煤矿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与考核不规范,无证、持假证上岗,以及假培训、假办班、办速成班等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各产煤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
2.非煤矿山。重点整治超层越界开采、不按设计建设生产行为;使用干式制动器无轨车辆运输人员、油料和炸药及使用拼装车、改装车、报废车、“四不像”运输矿(岩)石行为;竖井、斜井提升机司机无证上岗、设备带病运转运行、超员超载超速运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超出检测检验周期、使用禁止使用设备及工艺等行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山实施关闭退出前突击生产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已经关闭矿山死灰复燃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尾矿库在已结冰的滩面和冰层上放矿、库内违规蓄水、违规堆筑子坝等行为;尾矿库未批先建、未经审批擅自加高扩容、擅自改变筑坝方式行为。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油气增储扩能过程中抢工期、抢进度、设备设施超强度运转等问题。
责任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
3.交通运输。重点整治治超工作推进不力、“百吨王”违法超限运输等问题;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动态监控不到位,“两客一危一重”车辆逾期未检、未报废、车辆多违法未处理,车辆安全技术不达标、“三超一疲劳”、不按规定路线行使,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走形式,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差,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不整改等问题;大中型客车未经许可或超许可范围从事旅游客运、班线客运、农村客运等违法违规行为;汽车客运站“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不落实、“三品”安检不认真、实名制查验以及车辆出站检查不严格等问题;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企业、车辆、驾驶人运营资质查处惩戒不到位等问题;临水临崖、长大桥隧、连续长陡坡、团雾雨雪冰冻多发路段和集市公路等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内河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应急、救生设施设备,船员无证驾船,超员超载、冒险航行等问题。
责任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
4.建筑施工。重点整治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及违法分包、转包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和恶劣天气强行组织施工,防滑、防冻、防火、防中毒窒息工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深基坑、高大支模、起重机械设备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复杂地质条件下隧道工程、桥梁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
责任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5.冶金。重点整治钢铁企业煤气安全设备设施缺失、施工区域煤气隔断措施不到位,预防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等制度执行不到位,维修作业安全确认、交底、监护不到位;涉皮带通廊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应急准备和处置能力弱、执行《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不到位;铸造装置维护不及时、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要求、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等问题。
责任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应急管理厅。
6.消防。重点整治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逐级岗位责任制不落实,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博物馆和文物建筑、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多合一”、群租房、老旧小区、民宿客栈等场所火灾隐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小微企业、家庭作坊违规搭建、电气线路违规敷设、疏散通道不畅、消防设施损坏、安全培训和演练不到位等问题。
责任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应急管理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7.燃气。重点整治燃气企业无证经营、违法经营行为,瓶装液化气非法储存、运输、充装和倒装等行为,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违法行为,餐饮店等燃气使用场所燃气用具、连接软管、减压阀和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存在安全隐患,以及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暗埋燃气设施和用具等问题。
责任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商务厅。
8.旅游。重点整治旅行社违法租用无运营资质旅游大巴,不签订租车合同,不购买责任险,对采购要素产品及线路不进行风险评估,不落实导游安全责任;景区玻璃栈桥类旅游项目违规运营行为;景区客流预报预警制度不完善,游客密集区域不实施流量分级管控措施,景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问题。
责任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
9.有限空间作业。重点整治涉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燃爆粉尘的有限空间风险等级不提升;相关制度规程不精准,作业制度执行不到位;有限空间辨识、标识(告知)不准确;作业人员培训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规范;“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规定不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演练无针对性,作业人员掌握救援技能不熟练、应急救援设备处于失常状态;未对照《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指导书》《规模以下工贸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指导手册》实施作业等问题。
责任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应急管理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此外,烟花爆竹、特种设备、民爆物品、水利、农业机械、渔业船舶、铁路、民航、电力、油气输送管道等行业领域也要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集中整治。
三、实施步骤
全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按照“排查、交办、督查、复查、问责”五步工作法进行。自即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结束,分3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12月13日前)
1.各级安委会制定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
2.各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全省化工行业整治攻坚行动和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冶金、消防、燃气、旅游、有限空间作业等9个行业领域三年安全专项整治进行再安排、再部署,明确2020年集中整治的目标、内容、标准和具体措施。烟花爆竹、特种设备、民爆物品、水利、农业机械、渔业船舶、铁路、民航、电力、油气输送管道等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领域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
3.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确定执法检查重点企业名单。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2月29日取得阶段性成果,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持续深化集中整治)
1.各级各部门对照整治内容逐条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针对安全监管工作中作风不严不实等突出问题,制定问题整改方案,逐项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2.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安全事故集中警示教育活动,坚持以案说法、以案警示、以案促改,
3.企事业单位进行自查,做到“六查六看”。即:查安全隐患,看整改是否到位;查责任制度,看是否层层落实责任和签订安全责任书;查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看是否严格执行和落实;查设施设备,看是否安全运行;查主体资格和生产经营行为,看是否合法、有效、规范;查安全预案,看是否落实到人、财、物和工作保障措施。
4.各级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省级重点检查各市执法计划落实情况,对事故频发、问题集中、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进行抽查执法。各市重点检查各县执法计划落实情况,对辖区内高危行业企业和一般行业的重点企业进行抽查执法。各县对辖区内高危行业企业和一般行业的重点企业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
5.各级各部门对集中整治发现的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限期销号。企业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治。
6.各级各部门围绕整治内容落实情况开展巡查、考核、督导,对工作不力的实施责任追究,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大问题隐患、责任追究、事故查处情况进行公开曝光。
(三)“回头看”总结阶段(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回头看”,对排查有遗漏、整治不到位的问题隐患,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登记入账,限期整改到位。
2.认真总结成绩和不足,着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固化工作成果,健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四、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部署。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坚决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结合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全力以赴抓好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以实际行动当好首都政治“护城河”。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推动落实。
(二)严格落实领导包联责任制。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三个必须”和属地监管原则,落实安全生产集中整治领导包联责任制,市领导包县、县领导包乡、乡领导包村,一级包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包联全覆盖。
(三)建立健全台账清单。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一个台账、四个清单”,即:建立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台账,逐项明确工作目标、要求、措施、责任和完成时限。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清单、案件查办清单、违法企业处罚清单和追责问责清单。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一个台账、三个清单”,即:建立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台账,逐项明确排查整治具体工作目标、要求、措施、责任和完成时限。建立企事业单位风险管控清单、隐患治理清单和内部追责问责清单。
(四)全面发动企业自查自纠。组织发动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六查六看”要求彻查各类隐患问题。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列入隐患治理清单,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整改完成后及时销号并上报,确保隐患按期整改到位。严格落实《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令〔2018〕2号)要求,持续深入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五)严格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始终保持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通过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四个一律”措施。继续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通报制度,每两月对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情况进行排名通报。
(六)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各级安委会要将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情况列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巡查督查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不力,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党政机关及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责令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按程序予以免职。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降级或撤职处分。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对重大隐患应发现未发现、应查处未查处、应整改未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的,对迟报、漏报甚至虚报事故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责问责。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期间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对相应市党委、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对相应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七)加大事故警示教育力度。落实《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制度》要求,全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期间发生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别由省、市、县政府组织在事故发生地召开事故警示教育现场会,发生事故企事业单位作检查,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析事故原因,查找监管漏洞,提出改进措施,政府负责同志对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提出严格要求。
(八)做好统计报送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省有关部门请于2019年12月14日前报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和安排部署情况,2019年12月27日前报送自查报告和问题整改方案,2020年3月2日和12月31日前分别报送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全面总结。其间,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统计报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情况汇总表》《安全生产集中整治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清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违法企业处罚清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追责问责清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案件查办清单》建档备查,无需报送。同时,要定期向省安委办报送工作信息,及时反映经验做法、工作进展和发现的突出问题,每月至少报送3条工作信息和1个典型案例。
附件:(略)
1.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情况汇总表
2.安全生产集中整治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清单
3.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案件查办清单
4.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违法企业处罚清单
5.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追责问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