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张家口出台实施细则…
9月1日,张家口市政府新闻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我市出台的《张家口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进行解读。
在实施主体方面,确立“业主主体”的原则,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加装电梯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地的,应当经占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书;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在实施程序方面,我市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定性为特种设备安装行为,使用单位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在资金来源方面,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截至目前,我市宣化区已有2个小区加装电梯4台,涿鹿县1个小区加装电梯2台,其他各县区正在积极筹备谋划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