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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发布倡议书!号召公众科学规范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时间:2021-11-17 14:37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河北省爱卫办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科学规范佩戴口罩 做好个人防护倡议书》的通知
 
  冀爱卫办函〔2021〕3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爱卫办、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爱卫会成员单位:
 
  科学规范佩戴口罩,是降低疫情传播扩散风险、减少公众交叉感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有效措施。近期,我省出现了输入性病例引发的聚集性新冠肺炎疫情,给全省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进一步警示我们要科学规范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动员组织广大人民群众落实个人防控责任,积极助力全省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省爱卫办、省卫生健康委向全省发出《科学规范佩戴口罩 做好个人防护倡议》。请各地各部门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抓好倡导实施。
 
  一、各地要全面安排部署,压实村两委、居委会、机关、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广泛组织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引导广大群众科学规范佩戴口罩。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农村大喇叭广播以及微信、微博、抖音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科学佩戴口罩的意义作用,积极倡导群众养成戴口罩、讲卫生的良好习惯。
 
  二、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本系统工作人员科学佩戴口罩的宣传教育工作。服务窗口、交通工具、餐饮商超等各类重点公共场所,要组织工作人员按照规范佩戴口罩,并加强对公众佩戴口罩的监督指引,不断强化群众自觉正确佩戴口罩意识。
 
  三、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组织属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工作者,紧密结合医疗服务加强科学佩戴口罩宣传,教育引导就医患者和陪护人员理解佩戴口罩重大意义,遵守佩戴口罩规定。各健康教育机构要因地制宜,针对不同人群,采取喜闻乐见、乐于接受的形式,有计划、有组织进社区、村庄、学校、重点场所进行宣讲,形成宣传倡导科学佩戴口罩的浓厚氛围。
 
  河北省爱卫办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2021年11月16日
 
  科学规范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倡议书
 
  全省广大人民群众:
 
  冬季是呼吸道传染病高发季节,加之近期全国部分省份特别是我省相继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一刻也不能松懈。科学规范佩戴口罩是降低新冠病毒传播风险、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减少公众交叉感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有效措施,也是最简单、最方便、最经济的防控措施。为保护公众健康,引导群众做好个人防护,现提出以下倡议:
 
  一、请在以下场所和情形下坚持佩戴口罩
 
  1.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打喷嚏、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人员及其接触人员。
 
  2.集中(居家)隔离、出院康复的新冠肺炎感染人员及其接触者。
 
  3.确诊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和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
 
  4.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及就诊、探视或陪护人员。
 
  5.入境人员(从入境开始到居家隔离结束)、出入境口岸工作人员。
 
  6.隔离点服务人员、安保人员、保洁人员及为隔离点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等。
 
  7.水产品、冷冻食品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场所工作人员及顾客;
 
  8.高速公路出入口等流动频繁的交通场站工作人员。
 
  9.民航、公路客运、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司乘人员、乘客及场所工作人员。
 
  10.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及饭店、酒店、食堂、宾馆等公共服务场所工作人员;
 
  11.在餐厅、食堂处于非进食状态时。
 
  12.政务大厅、银行、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及各类办事大厅等场所工作人员和进入人员;
 
  13.药店、理发店、美容院、影剧院、游艺厅、网吧、卡拉OK、健身馆、歌舞厅等密闭场所工作人员及顾客;
 
  14.幼儿园、中小学、大中专院校等校园内值守人员、清洁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服务人员及幼儿园老师;
 
  15.参加在密闭空间举办的会议、培训、比赛等活动的人员及工作人员。
 
  16.公园、广场、体育场等户外场所,在不能保持1米以上社交安全距离情况下的人员。
 
  17.养老院、福利院、看守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工作人员及外来人员。
 
  18.外卖配送人员及快递员、邮政投递员。
 
  19.其他通风不良(如箱式电梯)或人员密集场所(如旅游景区售票处、出入口等人群聚集场所)活动的人员及按照行业管理规范要求必须佩戴口罩的人员。
 
  20.全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要带头科学佩戴口罩。
 
  二、请科学佩戴口罩
 
  1.建议选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护级别口罩;
 
  2.正确佩戴口罩,确保口罩盖住口鼻和下巴,鼻夹要压实;
 
  3.佩戴过程中避免用手触摸口罩内外侧,应通过摘取两端线绳脱去口罩;
 
  4.口罩出现脏污、变形、损坏、异味时需及时更换,每个口罩累计佩戴时间不超过8小时;
 
  5.在跨地区公共交通工具上,或医院等环境使用过的口罩不建议重复使用;
 
  6.需重复使用的口罩在不使用时宜悬挂于清洁、干燥、通风处;
 
  7.戴口罩期间如出现憋闷、气短等不适,应立即前往空旷通风处摘除口罩;
 
  8.外出要携带备用口罩,存放在原包装袋或干净的存放袋中,避免挤压变形,以便在人员聚集或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小于等于1米)时使用。
 
  9.使用后的口罩请勿随意丢弃,废弃口罩归为其他垃圾处理;
 
  10.建议家庭存留少量颗粒物防护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备用。
 
  三、请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健康习惯
 
  1.勤洗手。餐前便后,触摸公共物品,接触口、鼻、眼之前要洗手。
 
  2.常通风。每日至少2次,各半小时,降低有害物质浓度,保持空气清新。
 
  3.科学消毒。室内空间,常接触的门把手、电脑键盘、生活器皿等经常消毒。采取科学消毒方式,规范使用消毒用品。
 
  4.不共餐。分餐分筷,使用公筷公勺公夹,保持安全距离,防止通过唾液交叉感染。
 
  5.少聚集。少去人员密集场所,出行和活动不扎堆。
 
  6.保持安全距离。人员接触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
 
  7.拒绝野味。遵纪守法,拒食野生动物,防止病从口入。
 
  8.有症状早就医。有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胸闷、腹泻、乏力等身体不适症状,请及早就医。
 
  希望广大干部群众树立自我防护意识,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多通风、勤洗手,随身携带口罩,在人员密集或与他人近距离接触时佩戴口罩,做好日常防护。
 
  河北省爱卫办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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