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超5万平方米新建小区物业须公开招投标
沧州市出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超5万平方米新建小区物业须公开招投标
记者从沧州市住建局获悉,日前,沧州市出台《沧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沧州市新建住宅小区或非住宅建设单位的物业服务企业将以招投标方式进入,开发建设单位不能擅自决定物业服务企业。
《办法》中提到,对于总建筑面积(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包含使用面积和公摊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区或非住宅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时,必须采用招投标方式,且要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前完成招投标。对于总建筑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区或非住宅建设单位,经所在地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批准,可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方。
同时,对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已建成住宅小区或非住宅建设单位,支持和鼓励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而且,应在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解除前两个月内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
《办法》中还提到,在评标环节,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从沧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招标人、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当业主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矛盾时,可以防止物业服务企业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边倒’,业主权利难以得到合理保障。而且,可以让业主在入住前就知道自己入住后面临的物业服务,做到明白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