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规范物业承接查验工作 拒绝小区“带病”交付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物业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近日,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物业承接查验工作。
通知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完成后30日内,持相关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建局办理备案手续;各县市区住建局要做好承接查验的监督指导,并做好备案工作。
通知还明确了承接查验具备的条件、现场查验的内容及承接查验的流程。根据通知,由建设单位书面通知物业企业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双方协商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移交并查验有关图纸资料后,查验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解决问题并确认现场查验结果后,双方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并备案。其中,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住建局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要求履行好物业承接查验职责任务,确保物业承接查验规范有序,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从专家库抽取专家协助进行。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本办法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