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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电动自行车!河北最新通知

时间:2024-03-11 17:20  来源:河北日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有关部署要求,切实守住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底线,省局决定自即日起至2024年11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规范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管理。依法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问题,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从事经营性改装原厂配件、外设蓄电池托架、拆除限速器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督促电动自行车使用较多的外卖等即时配送平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加大缺陷产品调查力度,督促企业履行召回义务。
 
  二、检查内容及范围
 
  (一)生产领域。对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生产者实行全覆盖检查。
 
  1.对电动自行车生产者主要检查:是否取得相应生产资质;是否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是否存在超认证范围生产电动自行车的行为;采购的零部件是否履行了质量把控义务;产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产品的说明书、合格证以及证书明示内容是否与实物相符;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认证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行为;是否存在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
 
  2.对零部件生产者主要检查:是否有照经营;生产的电动自行车零部件是否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待销产品是否附有质量合格证明。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生产者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是否符合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生产者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产品是否符合GB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流通领域。对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产品销售者进行检查。
 
  1.对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主要检查:相关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含进口产品)是否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是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产品的说明书、合格证以及证书明示内容是否与实物相符;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认证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行为;是否存在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是否存在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
 
  2.对电动自行车零部件销售者主要检查:是否有照经营;是否建立进货验收制度及台账;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零部件是否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是否附有质量合格证明。
 
  3.对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乘员头盔销售者主要检查:电动自行车充电器销售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是否符合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销售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产品是否符合GB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强制性标准要求。
 
  4.登记注册地为本辖区的电动自行车销售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是否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相关信息;蓄电池、充电器、乘员头盔及其它零部件销售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是否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合格证明等相关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谋划推动。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的有关部署要求,深刻汲取各地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紧盯关键环节,逐级建立督导检查工作机制,逐项逐条抓好落实,确保专项检查行动深入开展、取得实效。
 
  (二)发挥监管职能,形成整体合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对照省安委会《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质量监督、平台监督、认证监管、产品标准、特设监察、信用监管、受理举报、执法办案、产品召回、法制宣传等监管职能,认真梳理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任务,按照通知要求,制定细化方案,完善推动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三)强化主体责任,抓好源头治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监管关口前移,督促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工业产品销售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75号、76号令),指导电动自行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全面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安全员,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要切实强化销售者进货查验责任的落实,将相关质量信息上墙公示,全面压实生产者、销售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四)全面排查隐患,严格依法处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持续加大检查力度,动态掌握工作底数,深入开展暗访暗查,建立问题台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健全质量监管、执法打假、缺陷召回、信用惩戒协同联动机制,强化对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问题闭环管理,特别是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问题整治,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从事经营性改装原厂配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对存在严重质量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要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要采取函告、通报等多种方式,将发现的外省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问题线索,及时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五)加强宣传引导,深化工作成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维权作用,及时受理、依法处理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投诉举报。要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曝光一批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违法典型案例,有效震慑违法行为。要积极开展质量技术帮扶,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小微销售市场经营单位普法和相关质量标准宣贯。要强化社会群众质量安全意识,发布消费提示,引导群众拒绝购买使用违法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切实提升社会群众对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满意度。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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