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明确中心城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配建标准
普通商品房每户不低于0.45个停车位
充电装置数量不少于停车位的50%
为加快推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建设,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日前,我市印发了《张家口市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配建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明确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是非机动车停车位的组成部分,计入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
据了解,《标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编制,坚持人民至上,聚焦群众需要,统筹空间需求和安全保障,逐步构建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配建标准体系,推进落实新建项目充电设施规划建设要求,促进社区服务功能不断完善,提升民生福祉和生活质量,改善城市公共秩序与安全环境。
《标准》基于落实“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居民住宅小区100%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原则,将适用范围定为我市中心城区七个区(桥东区、桥西区、宣化区、万全区、下花园区、崇礼区、经开区),其他县区可参照执行,或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标准。
《标准》明确,普通商品房电动自行车相对较少,可执行较低的指标要求,满足基本的停放充电供给水平,配建指标采用下限管理,按照每户不低于0.45个停车位进行核算,充电装置数量不少于停车位的50%。保障性住房电动自行车使用率较高,通过适度增加停车位供给,合理满足较大的停放充电需求,配建指标采用下限管理,按照每户不低于0.7个停车位进行核算,充电装置数量不少于停车位的50%。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物,电动自行车流动性大,充电需求不高,宜满足基本的临时停放充电需求,配建指标按照不低于非机动车停车位的50%比例进行核算,按照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的10%—15%比例配建充电装置。
同时,《标准》对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选址位置、布局方式和邻避问题等原则性内容提出了设计要求,列出负面设计事项和合理化建议,提高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的科学性、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