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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印发《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5-02-10 16:03  来源: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作者:admin  点击:

  日前,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芜湖市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对市区范围内新建物业(指:新建商品房,包括住宅项目和非住宅项目)工程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等进行规范管理。

  《办法》主要包括适用范围、资金性质、管理体制、交存比例、使用程序、保修金使用告知和公示、保修金的退还、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规定开发企业向买受人交付的物业,应当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存保修金。保修金按照物业工程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交存。其中: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2%的比例交存;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按1%的比例交存。单位工程造价以芜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当年工程造价为准。

  《办法》规定在物业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报修人)应向开发企业报修。开发企业未履行保修责任,属于业主自用部位的,由业主据实提出保修金预支使用方案。属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据实提出保修金预支使用方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据实提出保修金预支使用方案;无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据实提出保修金预支使用方案。保修金预支使用方案须报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个单项的物业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其中: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保温工程为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据悉,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有关房屋质量的投诉也越来越多,经不完全统计,业主对房屋质量的投诉占全部物业投诉的70%以上,开发企业履行保修责任不到位引起的矛盾纠纷难以有效解决,影响了社会稳定。芜湖市实行物业工程质量保修制度,能够督促开发企业认真履行保修责任,确保物业在保修期内得到及时维修,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减少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也可以促使开发企业注重工程质量,创建精品工程,提升建筑管理水平,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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