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修订物业管理条例 减少业主与物业纠纷
在海南省政协六届三次会议上,海南省政协委员解洪涛指出,因海南省候鸟一族多,很多小区业主大部分时间都在岛外,导致法定人数不够无法举行业主大会,使得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一家独大,业主权益严重受损。对此,他建议修订《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约束物业行为,减少业主与物业的纠纷。
省政协委员解洪涛介绍,《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31日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4年多。因海南省候鸟一族居多,很多小区业主大部分时间都在岛外,该条例在制定之初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一现实,致使法定人数不够,没法举行业主大会,使得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一家独大,海口有些小区出现两家物业互不相让,造成业主严重不安。
解洪涛建议,将《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第九条:“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第十项规定的事项,应当分别征得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增加解释条款:“连续两年每年常住物业管理区域的时间不足半年的业主,有专门委托可行使业主权利,没有专门委托视作弃权,可只统计每年常住时间连续超过半年以上的业主,常年居住小区业主达到三分之二即可召开业主大会。”
同时,将《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或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或常年连续居住小区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过半数业主参加”。
解洪涛表示,修订之后能扩大业主的话语权,约束物业行为,能减少业主与物业的纠纷,方便政府住建部门指导业主大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