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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办法》物业“撤场”有说法

时间:2015-02-26 10:44  来源:天津日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物业项目管理的衔接,日前,本市出台《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今后,无论是物业企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还是小区居民不满意物业企业服务要求辞退,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依法有序,平稳交接。

  根据《办法》规定,本市实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预警报告制度。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应当在合同终止3个月前做好相应工作。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3日内将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和时间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将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和时间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在接到书面告知后,双方应当就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时间、交接事宜进行协商。

  物业服务企业在与业主大会确定有关退出事宜3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和有关事宜书面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办理退出备案手续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准备。区县房管部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预警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到物业项目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指导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业主大会重新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的,应当按照程序做好衔接。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服务,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至合同终止或者双方约定之日。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等事宜进行表决,在物业服务终止之日1个月前依法完成选聘,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与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1个月前业主大会未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区县房管部门实施业务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共同就管理方式、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对业主进行问卷调查,拟订管理预案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定。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时,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按照确定的管理预案做好门岗执勤、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绿化维护、车辆管理、秩序维护、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养护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交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业主委员会收取。

  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作出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的,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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