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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物业管理办法》3月1日起实施 重点指导业委会成立

时间:2015-02-27 11:04  来源:西江日报  作者:陈洁  点击:

  经过近一年的准备,《肇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管理办法》在《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更详细的说明,重点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业委会的成立条件是首个要点。省要求下述两种情形之一,即可提出成立业委会的书面申请,包括“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管理办法》新增“先期开发部分建筑面积50%以上的业主”这一表述,成立条件有所放宽。

  《管理办法》明确了程序和时间要求,在提出申请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0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代表由业主联名推荐产生,根据推荐人数的排名顺序确定,推荐人数相同的,可以抽签确定排名顺序。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若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但未形成决议的,其工作期限延长6个月。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自行解散,业主须按照规定,提出书面要求,再次成立筹备组。

  业主大会可集体讨论或以书面形式召开,对于规模庞大的小区而言,后者更具可操作性。对此,《管理办法》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征求意见书的送达、公示时间、投票查验等。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表示,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房号和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的意见,全体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汇总结果等。业主大会会议的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委员会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五年。

  业主在购房时都会缴纳一笔专项维修资金,在未成立业委会时,该笔专项维修资金由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管理,《管理办法》明确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由业主共同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要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还需指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决定上述各项,应当经专用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西江日报记者 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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