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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将对物业实行“加减”分制 选择物业可看档案

时间:2015-03-03 15:13  来源:广西新闻网  作者:_  点击:

  

 

  物业整改不合格资质不达标或将被“清”出市场,连续两年无信用等级物业或被“劝退”,从业人员一年内被通报三次将上榜信用“黑名单”……昨日,记者从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获悉,该局出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建立其信用信息档案。今后,若是市民想找物业服务企业,可先看看其信用档案是否合格。

  对物业及人员实行“加减”分制

  市住房局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记载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并通过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布,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市民想要了解一个物业服务企业信誉如何,其经营是否规范、服务是否优良,只要登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查询,便可一目了然。

  《意见稿》规定,本市实行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分制度。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应当及时查询信用记分情况,并予以改进。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定基本分均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0日。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记分。

  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分结果未达标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市住房局或委托的行业协会对其进行相关法规和信用知识再教育培训。

  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分有3级

  《意见稿》对物业从业人员的信用也有规定。依据信用记分结果,从业人员记分为85—99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城区、开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提出书面警告,并责令改正;从业人员记分为70—84分时,对其进行约谈,并进行培训或继续教育,记入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从业人员记分为69分及以下的,建议注销其《岗位证书》,并建议企业撤换该从业人员,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记入信用信息档案,不得再申请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而企业记分为85—99分时,企业所在地城区、开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提出书面警示,责令限期整改,改正期间该企业不得参加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并告知企业注册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企业记分为70—84分时,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时核查企业的资质条件,经核查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一年内不得参加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一年内不得晋升资质等级。

  企业记分为69分及以下的,依法核查企业的资质条件,两年内不得参加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不得以其他方式承接新项目,不得参加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不得晋升资质等级。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整改不合格且资质核查不达标的,对三级资质企业撤销资质证书,清出物业市场;对一、二级资质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降级其资质等级或撤销其资质证书的建议。

  连续两年无信用等级或被“劝退”

  《意见稿》还规定,对企业信用实行等级管理,分为AAA级、AA级、A级和无信用等级。AAA级表示信用优秀,AA级表示信用良好,A级表示信用一般,无信用等级表示企业信用欠佳。对于信用等级达到AAA级的企业,实行信用激励机制,支持企业发展,鼓励其做大做强创优,并在资质检查中,AAA级企业可予免检。

  对于无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和市场限制并重机制。企业管理项目被限期整改三个月内,主管部门将对其进行回查,检查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在企业资质检查等日常管理中予以重点审查;值得一提的是,原分值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信用信息档案中,将作为资质升级、转正的依据。

  连续两年被核定为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列为重点监管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核查资质条件,必要时按程序降低资质等级;连续两年被核定为无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按资质管理程序,对该企业服务的项目提出限期退出的建议,严格核查资质条件,可依职权撤销资质证书,清出物业市场。

  一年被通报两次将上“黑名单”

  根据《意见稿》,经信用年审,企业或从业人员近两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物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或从业人员一年内记不良记录被通报三次(含三次)以上的;企业或从业人员被有关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清出,且在清出期限内的;其他不符合进入规定的;发现有上述情况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不得进入物业市场。

  应当申报信用年审而未申报的;涂改、伪造信用年审审核意见的;一年中记不良记录被通报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发生重大物业问题,造成集访,社会影响恶劣的;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物业企业或从业人员,列入信用管理不诚信“黑名单”。

  此外,企业在记分周期内,无物业管理项目的,不予信用等级评定。违反本规定,擅自公布、更改、删除企业信用信息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记者 凌剑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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