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出台规定 300户以上物管小区配8名以上保安
湖南日报3月12日讯(记者 王曦)今天上午,长沙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该市今年1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进行通报。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意见》分别对一般单位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保卫机构设置和保卫人员、保安员配备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在湖南尚属首次。其中,一般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卫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500人以下的,专(兼)职保卫人员不少于1名;501至1000人的,专(兼)职保卫人员分别不少于1名;1001人以上的,专(兼)职保卫人员分别不少于人员总数的2‰;对于治安保卫重点单位,200人以下的,专(兼)职保卫人员需分别不少于1名;201人至500人的,专(兼)职保卫人员分别不少于2名;501人至2000人的,专职保卫人员不少于人员总数的5‰(基数不少于3人);2001人以上的,专职保卫人员不少于人员总数的4‰(基数不少于10人)。
对于单位内部的保安员配备数量,《意见》规定,一般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持有《保安员证》的保安员,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专职保卫人员2倍的标准配备持有《保安员证》的保安员;中小学(幼儿园)按寄宿制4名以上、非寄宿制2名以上标准配备专职保安员;金融机构下辖营业场所应每班配备2名专职保安员;商场超市金银珠宝柜台、独立门店可按每500平方米每班配备1名专职保安(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计算);医院应当按照不低于在岗医务人员总数的3%或20张病床1名保安或日均门诊量的3‰的标准配备;物业管理小区100户以上配备4名以上保安,300户以上配备8名以上保安,每增加100户可增配1至2名保安;水、电、油、气站、通讯运营等重点要害部位要配备专职保安员和由本单位职工担任的安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