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梯使用安全条例送审 删出事物业先赔条款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送审,但草案初稿中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对受害者承担第一赔付责任”条款被删除
羊城晚报记者 黄丽娜
社会广泛关注的《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25日正式送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明确提出: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但删除了之前提出的首负责任人需要承担的第一赔付责任。同时提出,电梯的更新、维修、改造的费用,可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1、“第一赔付责任”引争议
根据最新统计,广东是全国电梯保有量第一大省,全省在用电梯达53万多台并在逐年增加。同时,因电梯故障等造成的困人事故也时有发生。社会各界都在呼吁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但这项工作涉及的“环节”却格外多。
电梯制造单位、施工单位、使用管理人、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政府监管部门等都是电梯安全涉及的主体。在实际生活中,特别是在事故鉴定和赔付中,存在安全责任不明确、监管体制不完善、事故责任难划分、法律责任难落实,最后往往找不到人负责。
为此,在条例草案出台前,起草小组曾向社会公布过《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初稿)》,其中明确提出,电梯发生事故或故障造成损失时,电梯使用管理者对受害者承担第一赔付责任。使用管理者承担第一赔付责任后有权对造成电梯事故或故障的生产企业、安装企业、维保企业、检验单位和使用人进行追偿。
有专家认为,这样规定有助于及时救助消费者,并建立起电梯安全的“责任链条”:由使用管理者担责会促使责任主体监督并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生产安装施工单位等。但在论证中,主要“扮演”使用管理者角色的物业公司却提出,他们无能力也无责任担负这项赔付责任。
在广泛听取意见后,3月18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质监局就条例起草涉及的使用管理人责任承担问题到北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请示,并根据请示情况作了进一步修改,最终形成条例草案。
2、电梯要有24小时值班人员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第九条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并列举了13项电梯使用管理人要承担的日常安全管理义务。
根据条例草案要求,在大多数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依然是电梯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那具体物业公司要做什么呢?
条例草案列举了13项管理义务,除了向安监部门办理登记、变更等手续外,需要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协助做好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检验工作和风险评估,指定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健全电梯事故风险防范、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等。
在保障电梯使用人安全上,特别要求物业公司要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有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要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配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应当保存不少于一个月。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牧表示:“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使用管理人处于电梯日常使用安全管理的前端,由其首先承担使用安全管理义务于法有据,也有利于维护电梯乘用人的合法权益。”
3、维保单位接报30分钟内要到
虽然明确了首负责任人,但为何会删掉草案初稿中首负责任人的第一赔付责任?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首负责任人有安全管理义务,但没有先行赔偿、垫付义务。对于首负责任人的第一赔付责任,在论证阶段几方都没有达成共识,争议很大;如果要明确赔付责任,还涉及立法权限,涉及民事责任,按照立法法等有关规定,地方立法不宜涉及这方面内容,所以没有写入。”
没有了赔付责任,意味着电梯发生意外后,电梯使用人追偿时如果遇到推诿、扯皮,还是只能依从法律途径解决。但条例草案对电梯发生事故时规定了各相关环节的应急救援义务:
——电梯发生事故后,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医疗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协助电梯使用管理人实施救援。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草案中写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投保电梯公众责任保险,“我们支持这种做法。现在电梯公众责任险一年一梯只需要100元,有时打折只需要60元,但最高单梯可赔付500万元、个人最高可赔付100万元。有利于物业管理公司等解决电梯事故中对人员的救助和赔付问题。”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与电梯使用安全相关的制造单位义务、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义务、乘用人的安全义务,以及维护保养单位安全义务。对于社会上普遍认为的,维保单位为了利益不认真维保的问题,条例草案中列举了维保单位具体的10项义务。
电梯“治病”谁掏腰包?从专项维修金里申请
由于使用年限久,广东很多电梯到了需要更新换代的时候,但钱谁来出?对此,条例草案规定,电梯经评估认为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可能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更新、改造、修理,钱可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具体来说,就是由电梯使用管理人提出并按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申请列支相关费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由使用管理人持有关资料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列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由使用管理人提请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由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三)使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使用管理人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由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四)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分摊相关费用,电梯所有权人依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黄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