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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参与物业管理立法 业主为权利发声

时间:2015-04-09 10:24  来源:未知  作者:_  点击: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日前向社会征集意见,各地小区业主从自身经历出发,通过不同渠道提出意见建议。参与立法主张权利,无疑是对小区事务更高层次的“当家作主”——

  “我一下子提交了9条建议,都源于小区成立业委会和业主维权的实际经历和切身体会”

  “机会难得,我一下子向省人大提交了9条建议,都源于小区成立业委会和业主维权的实际经历和切身体会。 ”芜湖市香格里拉小区业主徐皓告诉记者,他提出的建议包括业委会成立应由业主掌握主动权、增设电子投票方式提高投票参与率、规范前期物业管理等。

  “像前期物业与业主的矛盾,很多源于合同本身有失公平。 ”徐皓边说边向记者展示他与前期物业签订的合同书。其中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中规定,业主拖欠物业费要“按日支付应缴费用3‰的违约金”,一天3‰,一年就要支付约100%的违约金;物业公司违约时,违约金却不需要“按日”累计。

  同时,物业只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才算违约。 “哪怕物业只收费、不服务,业主也只能老老实实缴物业费,不然就要缴纳高额违约金,这样的合同条款明显有失公平。 ”徐皓说,业主与前期物业签的合同,是购房合同附带的格式化合同,对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业主无从选择,只能寄希望于政府立法加强监管。

  合肥市滨湖世纪城观湖苑小区有4500多户,实住人口1万人左右。 “早在2013年,不少热心业主就想牵头成立业委会,街道社区先要求我们与其他4个小区在一起共同成立一个业委会,后来又要求业主自己证明小区是独立小区、自行征集30%业主签字。到今天,业委会也没能成立。 ”小区业主王泉等人联合向省人大建议,《条例》修订中,对拖延、阻挠、破坏业主依法自治的行为,制定罚则加以追责,减少业委会成立的阻力。

  “我们这个论坛有30多个小区的业委会或业主参与进来,对《条例》提出修改建议”

  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修改《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在媒体发布后,合肥业主论坛很快在QQ群中转发了,众多热心业主积极响应。

  降低业委会成立门槛,让业主早日当家作主;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但业主用钱时常常没人理睬,应当规定开发商在交房前把这笔款子打到指定账户上,专款专用……“我们初步统计了一下,短短几天,合肥业主论坛有30多个小区的业委会或业主参与进来,通过论坛或以业委会、业主个人名义对《条例》提出修改建议。 ”合肥业主论坛发起人凌德庆告诉记者。凌德庆本人也受邀到合肥学院,以业主代表的身份就《条例》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

  几年前,凌德庆发起成立合肥业主论坛。起初,它更多是维权业主相互声援鼓劲的场所,参与者并不多。今天,这里已成为合肥、淮南、芜湖、蚌埠等多个城市数百个小区的业主,共同探讨自治问题的平台。这里还有专业律师、高校学者、媒体记者倾听业主心声,关注自治难题。“此次以业主代表身份受邀参与立法,主张业主权利,很开心。这说明普通业主意见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尊重。 ”凌德庆说。

  去年,安徽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成立社区发展研究中心。 “实地调研小区自治实践,面对面倾听基层物业管理干部、业委会和广大业主心声,是中心研究小区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中心主任、安徽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副教授吴猛说。通过对合肥市蜀山区物业管理状况开展实地调研、收集整理业主意见,该中心共向省人大提交18项《条例》修改建议和意见。

  “业主提出意见建议,参与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是对小区事务更高层次的‘当家作主’”

  “业主提出意见建议,参与物业管理条例修订,主张自身权利,是对小区事务更高层次的‘当家作主’。 ”吴猛评价,省人大“开门立法”,为业主参与立法提供了良好的窗口和平台。

  “在业主自治意识逐步觉醒的今天,关系到业主切身利益的我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备受关注。 ”吴猛表示,自己在调研及征集业主意见时发现,参与建言的业主,大多在实践中依照原《条例》维护自身权益,却遇到一系列法律障碍。这部分业主已经意识到法律本身对于个人和小区治理的重要性,才会自发形成法治理念,踊跃参与立法。省人大“开门立法”让公众意志从立法最初就得到体现,提高了立法透明度,使立法更好地集中民智、体现民意、符合民心。

  现行《条例》2004年制定,2009年修订。从事法律工作20多年的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刘夕礼律师感到,这次《条例》修订社会公众参与热情最高,微博、QQ群及微信朋友圈里讨论不断,报纸上也经常看到长篇报道。 “立法应当以人为本,既要调动群众参与热情,更要对民意给予充分尊重与肯定。 ”刘夕礼说,现在很多地方“开门立法”雷声大雨点小、老百姓不买账,“希望此次《条例》修订,普通业主的合理化建议可以更多地进入政府决策,‘开门立法’可以善始善终,一直红火下去。 ”

  “业主是小区的主人,是管理小区各项事务的主体。”专家认为,立法者应当明确一个前提,那就是尊重业主自治权利,相信业主可以自主管理好小区事务。体现在立法上,就是让业主借助制度红利更好地实现自治管理,而不是在自治过程中被制度限制、防范,提高管理成本,甚至不得不重回政府代理、政府监理或政府委托(开发商、产权单位或物业企业)代理的老路。(记者 贾学蕊)

  积极参与体现一种责任

  采访中,记者被普通业主参与立法的热情深深打动:芜湖业主徐皓第一时间发来自己向省人大提出的9条《条例》修改建议;合肥业主王泉随建议发来20多张相关照片;看到与自己有关的集体建议,一些业主“送上”自己的故事……积极参与的热情和行为,体现了共建美好家园的一种责任。

  对业主来说,花钱请物业公司,主要目的是把小区管好,使居住环境更为舒适。然而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一些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重管理、轻服务,有的甚至借管理之名行敛财之实,侵犯业主合法权益。今天,业主对物业服务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越来越多业主权利意识觉醒,开始自治管理小区各项事务。当物业管理纠纷、自治管理中遇到的问题通过现行《条例》难以有效解决,很多业主迫切希望参与立法,在《条例》修订中体现自身意愿,主张自身权利。

  物业管理涉及多方利益,需要妥善处理业主自治、社会建设和行政管理等方方面面的关系。以人为本,开门立法、民主立法,让广大业主的权利主张得以充分表达,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各方观点充分碰撞,有利于避免立法被少数人或少数利益团体垄断,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政府决策,可以更好地协调平衡各方利益、明确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更为妥善地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要实现小区“善治”,在立法过程中,就要让业主畅所欲言。或许,有的业主因为信息不对称、自身水平有限等因素,参与立法的能力有所欠缺,提出的建议意见也有一定局限性。但通过法律制度和程序,让业主有“发声”的机会,在更高层次上理性、有序地实现对小区事务“当家作主”,他们就会少用或不用非法、非理性甚至是极端方式寻求自身利益,物业管理之路就会越走越顺。(贾学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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