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取消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核准备案
柳州市物价局 住建委关于取消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核准备案的通知
柳价格〔2015〕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柳州市物价局和柳州市住建委于2014年联合印发了《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柳价格〔2014〕99号,简称《实施细则》,下同),现根据区物价局《关于柳州市物价局取消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核准备案的批复》(桂价格〔2014〕9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修改《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确定”。物业服务企业所执行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不再报价格部门核准备案。
二、修改《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为“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应根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服务等级,在对应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具体收费标准。以招投标方式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其物业服务等级不得低于中标等级,物业服务收费不得高于中标价格”。
三、《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增加以下内容:“县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日常及定期核查机制,对物业服务企业承诺提供的物业服务等级开展核定及核查。物业服务企业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与核定或核查服务等级不符的,可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县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出具《物业服务等级核查意见书》,报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备查”。
四、删去《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
五、各城区住建局、阳和规建局、柳东规建处作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等级核定及日常核查。
六、物业服务企业要落实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明码标价公示,价格监督部门加强检查和指导。本通知从2015年2月1日起执行。
柳州市物价局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