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用户名 密码 |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新闻 > 行业动态 > 行业动态

厦门: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应在显著位置公示

时间:2015-07-02 09:42  来源:厦门日报  作者:_  点击:

  昨日,市建设局正式公布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从昨日至6月30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以梯(幢)、单元为单位 成立业主小组

  除常见的业主大会、业委会等相关组织机构,《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业主小组制度。《实施细则》表示,鼓励规模较大且条件较好的物业管理区域,建立业主小组制度和业主大会代表制度。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500个以上业主的,可以梯(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梯(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有哪些职责,业委会要做些什么,《实施细则》里均有“答案”。

  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需报相关部门批准

  依照《实施细则》,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报经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若是出租房屋,应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若是业主、物业使用人没签订装修装饰管理服务协议,依照《实施细则》,物业服务企业可限制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缴交标准及监督电话等重要信息,并在显著位置长期公示。物业项目经理若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管,并在信用系统中计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纳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

关于我们  协会动态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管理入口 
opyright 2010-2020 河北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版权所有 冀ICP备:19025151号 冀公网安备 13010502002084号  技术支持:网讯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