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出台居住小区物业服务用房设置标准
为规范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依法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呼伦贝尔市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规定》中明确了各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其中要求物业服务用房必须为地上房屋,且具备供水、供热、供电设施及通风、采光等基本使用条件,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3‰且不小于50㎡,住宅小区分期开发建设的,必须在首期建设范围内配置。同时还要求对未按本规定完成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各职能部门不予进行小区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