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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印发《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5-08-13 09:02  来源:和讯网  作者:_  点击:

  日前,乌鲁木齐市下发并实施《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统一物业、停车费标准、简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流程、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工作目标进行了明确。其中提出,8月底前,乌鲁木齐市将完善价格调控机制,制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收费等政府指导价。
 
  《意见》提出了19项具体工作措施和目标。包括由乌鲁木齐市建委牵头制定供水和供热设施“四到户”改造方案;由乌鲁木齐市发改委牵头限期制定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收费指导价标准等。同时明确了物业服务管理工作重点任务清单,区县、市属相关部门的职责及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责任义务。
 
  今后,乌鲁木齐市将每年召开一次全市物业管理工作会议,对各县区工作进行考评,对工作不到位、群众意见大的区县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对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实行退出机制。
 
  关注一:小区随意收取停车费有治了
 
  物业费、停车费有了政府指导价
 
  近些年来,随着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小区停车难及停车费不透明等问题日益突出。部分市民对小区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存在质疑,主要表现为停车费收取标准不统一、价格变动比较随意、停车费收支不透明等。为此,乌鲁木齐市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也曾在两会上就这些问题提出过意见和建议。
 
  8月底前,乌鲁木齐市将完善价格调控机制,制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收费等政府指导价。将按照“以质论价、质价相符”的原则,引导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停车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
 
  物业服务企业要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相关收费标准,同时至少每半年公示一次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关注二:老旧住宅小区将有“管家”了
 
  成立国有物业企业进驻老旧小区
 
  2011年-2013年间,乌鲁木齐市统一对全市993个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进行改造,之后对具备物业进驻的小区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另有部分小区采取了社区代管模式。之后,如何建立长效管理服务机制一直是社会热点。此前几届乌鲁木齐市两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无人管理老旧住宅小区由社区先行代管,并非长久之计,解决问题的根本,在于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物业服务管理行业发展规范,合理划分由政府承担的政策性物业配套服务,及经营性有偿物业服务。
 
  《意见》规定,对于通过市场化途径选择专业物业服务企业有困难的,由各区(县)至少成立一家国有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小区实施物业服务;对于零星独栋等规模较小、尚无法进行整合、不具备专业物业服务条件的小区,由社区组建物业服务机构提供准物业服务,收取一定的服务成本费用,并逐步向专业物业服务过渡。
 
  8月底前,由社区无偿代管的老旧住宅小区,一个月的宣传过渡期后,社区工作委员会退出代管,并通过专业化或准物业的形式开展物业服务。
 
  乌鲁木齐市房产局、民政和财政部门将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减免物业服务费、财政专项补助等相关扶持政策。对于积极接管老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在资质管理、招投标、企业评先评优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关注三:供水、供热设施维修有了责任主体
 
  供水、供热“四到户”改造提上日程
 
  自2006年乌鲁木齐市着手开展居民用电“四到户”(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改造至今已近10年,绝大部分居民用电已实现了供应、抄表、收费、服务到户,然而供水、供热的改造工作却迟迟难以推行。
 
  《意见》中明确要求,乌鲁木齐市建委牵头,在9月30日之前,制定乌鲁木齐市供水和供热设施“四到户”改造方案。在改造工作完成的情况下,专业经营单位应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进户阀门或者分户计量表以外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相关费用和代管相关设施设备。
 
  关注四:停车难有了解决之道
 
  政府鼓励小区建立体停车场
 
  8月底之前,针对小区停车难问题,乌鲁木齐市将由城管部门牵头会同各区(县)、市规划等部门对小区停车做出规划,分年度分类实施。鼓励住宅小区建设立体停车设施,在停车问题突出的小区试点建设机械式、简易自走式停车设施。
 
  鼓励各社会单位将停车位夜间或双休日向周边居民开放,鼓励住宅小区在工作日等空闲时期将小区内停车位向周边社会单位开放;对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出入口200米范围内占道停车泊位予以取消,保障车辆入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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