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住宅小区停车费今起放开 保管费、车位物业费不得重复收
近日备受关注的小区停车费标准问题,官方再次发声。昨日,省发改委在官网公布了《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83号文),明确自今日起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停车保管服务收费,以及政府列管以外的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不过,《通知》要求,住宅小区停车费收费标准应与业主通过合同等方式约定。
停车保管费、车位物业费不得重复收
按照《通知》要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等停车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停车场经营者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向车位使用人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共有产权车位需“双过半”同意。
对于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以及政府列管停车场以外的露天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其具体收费标准可由停车场经营者根据建设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其中与住宅小区共用部分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制定和调整方法确定。《通知》鼓励上述放开价格管理的停车场设置机动车免费停放时限。
机场、车站、咪表等停车收费仍由政府定价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和咪表自动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室内专业停车场,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仍由政府制定价格,具体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拓宽业主协商渠道 提高业主话语权
《通知》明确,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停车服务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协同各部门加强对停车服务行为的市场监管;物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规范,拓宽业主协商渠道,大力培育业主自治组织,提高业主话语权,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活动,积极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价格主管部门要畅通价格投诉热线,严查各种价格违法行为。《通知》也明确停车场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同时,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