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直公积金可用来支付物业费
公积金可以提取缴纳物业费,这是辽宁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近出台的一项新政策。据此,符合条件者可提取1.5万元用以支付2015年—2020年度自住房物业费。
辽宁本批提取省直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20日,需满足三项条件:个人账户状态正常、账户余额超过1.51万元,个人所在单位不欠缴公积金。
据了解,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缴存省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单位统一批量代办,不受理个人办理;在盛京银行缴存的单位,由职工本人到辽宁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楼盛京银行窗口办理。
批量代办申请人可登录辽宁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提取结果,预留手机号的申请人会收到提取结果的提示短信(免费)。但因某种原因没有提取成功的,提取申请人应与单位经办人联系,解决存在问题,重新书面确认,参加下一批支取。
据了解,今年6月以来,辽宁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出台多项新政策,内容包括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不再规定所购住房办理贷款的时限,取消异地贷款三方协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