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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出台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5-10-24 09:00  来源:大众网  作者:_  点击:

  大众网日照10月23日讯(见习记者 赵发宁)23日,记者从日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获悉,近日,为完善物业管理体制机制,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居住和工作环境,日照市政府出台了《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就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做出了规定。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日照市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物业管理工作取得较大进步。但从总体上看,全市物业管理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物业管理机构不健全、运行机制不完善、配套政策相对滞后、齐抓共管意识不强、物业服务收费困难等问题较为突出,制约了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据介绍,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全省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5〕5号)要求,该意见将加强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管理。意见要求坚持“政府主导、业主参与、社会支持、企业介入”的原则,积极推进全市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周边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鼓励符合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纳入成片区旧城改建范围,享受棚户区改造政策。老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市、区政府(管委)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老旧住宅小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安全防控系统建设和建筑节能改造建设资金,由市、区政府(管委)根据实际需求和财力情况,按一定比例承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应达到分户计量、分户控制条件,其建设改造支出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市政府对投资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业主专有部分的设施设备改造支出由业主承担。
 
  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完成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业主大会成立前的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老旧住宅小区,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受业主委员会委托代业主归集专项维修资金。
 
  另外,该意见在完善物业管理体制机制,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等方面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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