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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小区将担责

时间:2015-10-30 10:30  来源:湘潭在线  作者:_  点击:

  湘潭在线10月26日讯(湘潭晚报记者 廖艳霞)近日,我们从市房产局物业管理科了解到,为促进物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关于市城区物业服务企业撤离物业管理区域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对业委会解聘物业公司和物业服务企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做了明确规定。从10月22日起,物业服务企业违规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新情况催生新《规定》
 
  市房产局物业科负责人介绍,《物业管理条例》已实施8年,对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区业主与物业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虽相关文件对企业合同期届满如何与业委会续签和解约合同做了规定,但并没有对物业违规撤管和单方解除合同给予法律上的明确。尤其是近几年物管矛盾日益突出,迫切需要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细化和规范。
 
  为此,市房产局在充分调研、借鉴兄弟城市经验的基础上,正式出台上述《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撤离时应提前告知业主
 
  《规定》明确,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业委会不愿续签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物业服务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者业主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义务致使物业服务企业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经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区物业办)、街道(乡镇)、社区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撤离可以,但应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业委会,并以公告告知全体业主,且应告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乡镇)和社区。” 这名负责人说,告知全体业主应说明撤离原因、物业服务费收取及使用明细、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装修押金、代收的水、电等费用已交期限和方式等。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撤出物业管理区域15天前,应向业委会、新承接这一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移交手续并按约定时间退场。街道和社区应全程参与移交过程。未成立业委会的,则向街道(乡镇)、社区办理移交手续。
 
  “移交应包括项目档案资料和业主资料、预收的物业服务费、装修押金、代收的水电费等。”这名负责人称,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
 
  违规情节严重的,可依法降低或取消经营资质
 
  这名负责人介绍,《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违规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行为计入企业信用档案不良记录,并给予警告;严重影响业主生活、造成社会负面影响,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或取消其经营资质。
 
  同时,《规定》也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追缴业主欠缴的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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