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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小区车位费归全体业主所有

时间:2015-11-25 11:26  来源:都市时报  作者:_  点击:

  ■ 昆明日报讯 (记者 杜托) 昨日,市委副书记、代市长王喜良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规定,小区物业内停车位,应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鼓励将自持的闲置机动车库(位)有偿提供给小区业主使用。区域内停车库(位)严重不足的,需通过业主大会经多数业主同意,并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增建车库。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车位的,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相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车位费用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管费。
 
  办法明确,新建住宅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采取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业委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合同期限及合同内容等进行表决。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会议还通过了《昆明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办法”新增了关于电梯经营环节的规定,把电梯经营环节纳入本办法的调整范围。为防止报废电梯再进入市场流通,禁止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否则,除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还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进一步明确电梯制造单位、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主体责任,并增加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前,应向使用单位报告,防止运送这些物品,造成电梯故障。电梯发生故障时,使用单位负有及时告知义务,需对故障处置进行记录,维保单位可以根据故障处置情况对电梯运行状况进行有效分析,从而提高维保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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