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即日起可提公积金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费
本报11月25日讯(记者徐梦)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费的通知》,11月15日起,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费。
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在取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3年内,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过所交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
职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的(仅限一套住房),可每年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提取3280元(根据临沂市5星级物业收费标准1.9元/平方米/月和普通自住住房标准144平方米计算)。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
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提供职工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职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应提供职工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单身的需提供单身声明)和物业公司出具的1年内交费单据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