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政府发布物业管理意见 物业管理上升新高度
日照齐鲁网12月24日讯(实习生 刘艺)为巩固“创城”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成果,防止问题反弹,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日照制定并发布了《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意见》提出建立“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四级管理机制,明确了各级工作职责,推动物业管理工作重心下移。
明确物业管理各级工作职责
各区县政府(管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对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做好物业管理小区及社区的社会稳定工作;成立相应的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在住建部门增设物业管理专门机构或科室负责物业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划管理进行建设、违反市容管理及其他影响居民生活环境的行为。
各区县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抓好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三级暂定)资质审批、物业企业信用考评管理、物业服务质量等级和收费约定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业主委员会备案、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指导业主大会筹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业主委员会换届等工作,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负责建立并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把创建文明小区、安全小区与创建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结合起来,及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综合性问题。
各社区居委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好业主自治管理,并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做好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到期且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组织业主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整治改造完成后业主大会成立前的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
日照市住建部门负责做好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制定全市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政策、制度,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信用考评管理等工作。
日照市物价部门负责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和标准,负责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管,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日照市民政部门结合社区建设,指导社区居委会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管理。
日照市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做好对小区消防安全职责的监督指导,及时查处堵塞消防通道、破坏公共消防设施等违法行为。
财政、公安、规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条块结合,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整体联动工作机制。
明确各专业经营单位职责
《意见》明确指出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
本意见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的,原则上要在2016年底前全部完成交接。专业经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投资建设或接受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由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其责任。
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协调处理机制
对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除可以采取自行协商解决外,《意见》规定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并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召集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财政、物价、综合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及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建立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
建设单位在新建物业验收备案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3%—5%(6层以下的低层和多层建筑按3%,7—11层的小高层建筑按4%,12层以上的高层建筑按5%)的比例,一次性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招标选定的商业银行设立的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建设单位购买了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所承保物业可不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的物业,建设单位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目前,《日照市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实施办法》、《日照市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规程》已起草完成,正在征求意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