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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住房维修资金调整

时间:2016-01-09 08:55  来源:新疆都市报  作者:_  点击:

  (记者魏红萍报道)国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从2015年12月31日起,乌市市民在购买商品住房后,将按照房屋建造成本价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最高可达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因而此前一度出现扎堆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甚至部分市民担心不同的商住区会出现不同的房屋建筑成本和房屋设施设备安装成本(下称“建安成本”)的测算方法。
 
  1月7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维修资金监管办获悉,此次乌市建安成本的测算方法,主要是以开发商提供的商品住宅小区不含公建配套建安成本的数据,和建委造价站提供的数据加权平均。所以,乌鲁木齐地区商品住宅的建安成本为平均值,不会因地段、开发商不同而出现不同的情况。
 
  在乌市秋季房交会上购买了商品房的刘夏雨告诉记者,自己购买的房子是期房,和开发商约定交房的期限是今年6月底,不知道按照什么标准缴纳维修资金。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维修资金监管办负责人介绍说,如果刘夏雨在和开发商签约时,开发商已有预售许可证,那么仍将按老标准(即购房款的2%)缴纳维修资金,所以市民无须恐慌。
 
  《办法》规定,市民在购买商品住房后,将按照房屋建造成本价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商品住宅、非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按照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交存;未配置电梯的,按照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交存。而乌鲁木齐2000年后建设的商品住房,维修资金由住户按购房款2%的比例缴纳。
 
  【继续阅读】
 
  专项维修资金标准统一
 
  《办法》规定,业主应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这样更能体现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公平性,同一栋楼业主不会因为房价不同,而导致维修金交存不一致。
 
  公有住房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交存;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房屋养老金”知多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俗称“房屋养老金”,又称“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2006年3月,乌市出台的《乌鲁木齐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购房者将直接把房屋维修基金缴给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监管办公室,保证专款专用。
 
  【相关链接】
 
  首府63万余户商品房业主获增值“大红包”
 
  而本次实施的《办法》中也明确规定,针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情形,可直接从相关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取。
 
  据了解,乌市从2000年开始筹集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至2015年11月共归集专项维修资金50.83亿元,全市共有1659个小区,近65.34万户业主建立了维修资金,维修资金支用审批 1.86亿元,涉及21.86万户业主。
 
  2015年度乌鲁木齐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共1.73亿元,已陆续以短信的方式通知到乌市部分商品房的业主,进行2015年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红,并且将分摊到已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63.26万户业主账户中。
 
  据了解,乌市商品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红主要采取活期和定期两种方式。如果本年度交存或本年度发生支用、支取的业主就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如果在一个财务计息期未发生支付业务的业主,按3.51%综合收益率分配收益。
 
  此次参与活期结息的业主为9.7万户,分红资金181.14万元;参与综合收益分配的业主为53.56万户,分红资金17137.76万元。增值收益分配利率比人民银行一年前基准利率提高了134%,同比增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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