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新建住宅物业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确定
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4月1日起,凡我市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物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时,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确定!这也意味着,与之前不同,新建住宅的物业项目,不再由住宅项目的开发建筑商擅自指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前期物业招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我市物业服务行为,促进物业服务公平竞争,预防、减少前期物业管理纠纷,维护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市就前期物业招投标管理工作发布了《关于前期物业招投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西宁市3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物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须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前期物业服务,未办理招投标手续的,不得擅自承揽业务;投标人少于三个或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新建住宅物业项目,经区(县)建设局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只能选聘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
同时,为鼓励和引导物业服务早期介入,《通知》中指出:新建商品房项目前期物业招投标工作应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至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之前完成;非商品房性质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项目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同时该《通知》也对具体的招标流程进行了规范。
该《通知》还提到,各区(县)建设局应加强前期物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新建住宅物业项目及时开展前期物业招投标活动,监督落实物业建设单位和中标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办理招投标备案手续,督促双方及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时根据“西宁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业务流程完善和更新企业经营活动相关情况,记载企业信用考评信息。(张国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