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法制办正征求意见 4种情形下物业企业应退出小区
荆楚网消息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程序,3月31日,武汉市法制办公布《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小区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武汉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相关制度规定太笼统,退出流程操作性不强,新老企业交接的具体内容有待细化,历史遗留问题难解决,费用缴纳问题不好协商。”
为此,《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各部门、相关单位及主体的职责,明确了禁止行为、应当退出的情形,退出管理的程序规定和过渡性管理规定,建立了退出报告制度,并对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费用的补交、退还和退出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指导意见》规定,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住宅小区,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或者未明确具体期限,业主大会依法、依约作出决定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的物业服务合同且已生效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续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因破产或资质被注销、吊销等原因致使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依法应当退出的其他情形。
同时,也明确了禁止行为,包括: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约定的期限或解除合同条件终止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决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小区。有上述行为的,当事人一方不得提出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小区管理。
建立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报告制度。在《指导意见》指出,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依法作出决定后5日内,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和区房屋主管部门,便于相关单位和部门在退出过程中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