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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小区内违法搭建最高可罚5万元

时间:2016-04-16 08:55  来源:西部商报  作者:_  点击:

  西部商报讯(首席记者 丁炜娜) 4月15日,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物业收费名目、规范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和物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等方面内容。
 
  物业公司无权擅自提高小区停车费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保障性住房、房改房、国家规定的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的适用范围和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成本核算、公开公示、与业主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区(县)物价部门备案。
 
  《条例》规定,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经书面催交,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公示或者提交社会征信机关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等方式,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催交。对无正当理由经催交仍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共用部位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根据《条例》,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经营性用房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该收益可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或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此外,物业经营性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应单独列账,扣除约定手续费后,于次年2月底前缴存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且每年将物业经营性收益收支情况公布一次。
 
  按照要求,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要满足业主的使用需要。拟出售的车位、车库数量等于或低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车位、车库有空余,可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个人(每次租期不超6个月)。此外,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以及相关收费和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
 
  这14种行为
 
  业主和租住人均禁止
 
  1.损坏、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2.侵占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用途;
 
  3.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4.损害、占用、堵塞、封闭燃气管道及其他管道设施,影响公共安全;
 
  5.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
 
  6.违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间;
 
  7.擅自占用绿地,损毁树木、绿化设施;
 
  8.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污水、废旧家具和杂物,往楼下抛弃物品;
 
  9.将住宅合租作为员工宿舍供多人居住,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卫生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10.违反有关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饲养动物,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卫生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11.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12.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13.损坏消防设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消防场地;
 
  14.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提醒:对违反上述行为的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追究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法律责任。《条例》还规定了法律责任,发生这十四种行为,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到5万元不等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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