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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首次涉及街区制改造

时间:2016-04-21 09:25  来源:新疆日报  作者:_  点击:

  时隔八年,自治区再次对物业管理工作立法,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简称《草案》)早前对社会公布,并于18日举行立法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对于这一事关几乎所有城镇居民的地方法规,都有哪些新看点、新亮点?记者研读《草案》进行了梳理。
 
  支持成立业主大会
 
  为保障业主对物业管理方式、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收费等的知情权、选择权、决定权,《草案》规定,房屋交付后,物业服务企业按月统计业主入住情况,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后,立即向房产管理部门和社区、街道(乡镇)政府报告,由其监督、指导召开业主大会,确定业主大会执行机构。对不履行统计报告义务和不指导、督促成立业主大会的,《草案》还设定了行政处罚。
 
  《草案》还对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会议的条件进行了细化规定,并提出业主大会可以选举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也可以授权委托社区(居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享有车位优先购买和承租权
 
  小区停车位的分配和使用是业主普遍关心的问题。《草案》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造的车库、车位,计入容积率且未作为建筑物共有部分进行分摊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业主附赠、出售、出租;未计入容积率,或者利用附建人防工程、建筑物共用设备层建造、划定的车库、车位,以及占用小区道路、共用场地划定的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草案》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库、车位满足业主需要后,可以向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其他人出租,但不得出售。除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另有规定的外,出租期限一次不超过12个月。租赁合同期满后,新增需要的业主享有优先购买权和承租权。
 
  《草案》明确指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尚有空余的,不得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设置车库、车位。
 
  专项维修金可长期定存或购买国债
 
  《草案》还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建立物业应急抢修机制等做了明确规定。
 
  《草案》指出,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执行机构应当持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确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将养护、维修计划使用和处置突发状况预留以外的闲置资金存为长期定期存款,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国债,所得利息等收益计入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草案》同时规定,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届满后,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发生危及房屋安全情形急需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维修、更新、改造共有部分、共用设施最小使用单元三分之二以上且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的同意;情况特别紧急,尚未征得法定多数业主同意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或者授权的社区(居委会)可以委托维修、更新、改造单位制定紧急处置抢修方案,即时组织抢修,并向住宅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拨通知。
 
  首次涉及街区制改造内容
 
  《草案》提到,为了优化城市交通路网结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逐步对封闭的物业管理区域进行街区制改造,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改造为城市道路。
 
  这是今年2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等热点话题后,自治区地方法规首次涉及街区制改造内容。
 
  《草案》明确,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物业管理区域街区制改造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改造方案,明确改造后有关清扫保洁、冰雪清除、绿化管护、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责任主体和维护措施,并采取有效方法减少交通噪声对业主的干扰。改造方案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征求业主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多数业主对改造方案有异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业主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改造方案。
 
  《草案》指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物业管理区域街区制改造,应当征得物业管理区域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改造为城市道路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业主共有道路土地使用权价值给予补偿,补偿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征收公告之日同地段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确定。业主取得的共有道路征收补偿款,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原标题:物管条例亮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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