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物业管理改革:建议予业主大会独立法人地位
昨天下午,罗湖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罗湖物业管理改革”调研总结座谈会,市、区人大代表、市有关职能部门等纷纷为罗湖物业管理改革“再出发”建言献策。
罗湖被确定为广东省物业管理改革试点区
罗湖2014年起全面深化物业管理改革,并于2015年纳入全区五大重点改革之一。今年,罗湖被确定为广东省物业管理改革试点区。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抓手和牵涉面广、深层次矛盾多、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罗湖物业管理改革受到社会各界关注。为此,罗湖区人大常委会专门成立物业管理改革调研领导小组,由常务副主任黄瑞儒、副主任肖承忠统筹,于今年4月中旬至6月上旬,组织市、区人大代表对全区物业管理改革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以有无物业管理公司、有无业主委员会为划分,选取分布在全区10个街道的12个不同类别的有代表性、具有调研价值的商住两用楼宇、纯住宅小区、老旧住宅区等物业改革试点小区进行调研,并到香港考察学习物业管理先进经验。掌握了全区物业管理改革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收集了许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与意见,形成了颇具深度的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显示,当前罗湖物业管理改革已步入“深水区”,遇到的主要问题包括:物管条例滞后于发展,条款不清引发基层矛盾;政府指导、监管机制不完善,基层管理缺位;改革考核体系不完善,监管引导不到位;政府对物管公司、业主行使权责监督执行缺位;部分改革举措不够完善,缺乏法律保障。对此代表们建议,加快修订物管条例,改进实施细则;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职责,强化指导监督;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加大监督措施;建立业主大会法人团体,提升自治能力;借力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率;听取采纳社情民意,完善改革工具。
业主大会法人团体登记遭遇法律瓶颈
会上,罗湖探索业主大会法人团体登记遭遇法律瓶颈引发各方热议。罗湖在天景花园、雍翠豪园和广岭家园三个住宅小区试点业主大会社团登记,在产权收益、共管资金、自治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该项改革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条例规章约束,登记和备案权分属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权责不统一导致该项工作未能得到市民政局的支持,无法在区民政局获得注册登记。
由于缺乏法人地位,业主大会无法开设公用财务账户,而只能将公共资金存于业主委员会成员个人账户,难以对资金使用进行合法合理监管。有些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后原业主委员会成员不配合,拒绝移交公共资产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对业主委员会经集体决策后侵占公共空间建设违章建筑、改变建筑规划设计进行房中房和房改铺、乱铺设管道线路等造成物业安全隐患并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也无法追诉;无法与专业管理服务企业之间建立正常的合同关系等。
争取业主大会法人登记试点在罗湖落地
代表们建议,罗湖要积极向市里争取政策,使业主大会法人登记试点在罗湖落地。同时建议市人大在修订《条例》时,借鉴香港业主立案法团的做法,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赋予业主大会独立法人地位,能够行使独立的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司法机关可以更有效地处理业主大会提出的诉讼案件,有效处理解决住宅小区业主群体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纠纷,促进住宅小区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