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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起新疆物业收费将明确“停车费”和“看管费”

时间:2016-07-21 15:52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作者:_  点击:

  9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新版《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要求加快推动普通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增强业主维权意识,物业收费要向规范化、精细化、透明化方向健康发展。
 
  20日,自治区发改委网站公布了新版《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疆物业服务怎么收费,将有章可循。
 
  能交给市场的都由市场调节
 
  对“小区停车费”,新办法明确,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占道收费,将实行市场调节价,做到能交给市场的都由市场调节,政府不再干预。
 
  同时,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占道和规划许可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地(州、市)下放至市(设区市)、县(市)制定。
 
  新办法规定,机动车辆停放占用住宅小区内的公共道路、公共场地的,可以向车主收取场地占用费,但场地占用费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同时,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并确定场地占用费标准及收入的用途等事宜。
 
  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从场地占用费收入中获取一定的报酬,具体标准由市(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而业主对车辆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看管责任、看管费用等。
 
  物业收费要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
 
  对“前期物业费”,新办法规定,新建普通住宅物业收取物业服务费,需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否则,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向业主收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月收取,业主可自行选择交费方式、交费时限。
 
  同时,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交费时间,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取消了原“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可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前预收,预收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规定。
 
  对于个别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明显高于《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四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可由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指导性收费标准。
 
  今年1月1日起,乌市执行小区物业费、停车费新规。有的小区停车费却“打擦边球”,有的小区外来车辆停车费成为部分物业公司的“创收”。在业主眼中,这就是一笔“糊涂账”。而部分物业公司从来不公示账目,是造成业主和物业之间矛盾的关键。
 
  按照新办法,9月1日起,全疆物业服务企业要将场地占用费收入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并向全体业主定期公布实际收入与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的质询。
 
  此外,自治区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还介绍,新办法取消了物业服务人工费用成本中的“福利费”,明确将制定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的依据由“物业服务行业成本”改为“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同时取消了“使用人”的概念,明确了房屋的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与业主约定由承租人、使用人自行交纳物业费的,将按本办法执行。(记者 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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