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小区车位车库权属有望明确约定
住宅小区内车位、车库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权属如何明确?建设单位需不需要交存电梯维修专项资金…… 7月2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潘法律作了关于《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并连同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大会审议。
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车位权属
目前,住宅小区内车位、车库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权属不明,已经成为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焦点问题和突出矛盾。“基层调研、专家座谈和网民都提出了相同意见。”潘法律介绍,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将有关公共服务设施权属规定由土地管理部门和开发商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协商约定,有利于明确车位、车库等权属,有利于业主准确知情,有利于减少因此引起的矛盾纠纷,是必要的。”对此,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车位、车库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权属,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
禁止违反规定饲养宠物损坏公共绿化
一直以来,是否应该在小区内饲养宠物,都存在诸多争议。“住宅小区内攀折花木,破坏小区绿化现象以及违反规定饲养宠物的行为比较普遍,损害了其他业主权利,威胁其他业主的人身安全。”潘法律说。
“对此类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有利于保护业主的利益。”他介绍,此次修订草案修改稿也关注于此,明确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损坏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禁止违反规定饲养宠物。
明确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义务
“明确业主的义务,有利于业主加强自我约束,是必要的。”潘法律说道。因此,在明确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的同时,修订草案修改稿还明确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义务。
根据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同时,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并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物管主管部门需验收新小区物业
新建物业的竣工验收,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
“考虑到新建住宅物业直接关系到广大业主切身利益,因配套设施质量问题而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在潘法律看来,规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住宅物业的配套设施进行综合查验,可以有效地维护业主的利益,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因此,修订草案修改稿要求,对新建住宅物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进行现场综合查验。对综合查验发现的问题,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综合查验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草案修改稿中,除了明确水、电、燃气等配套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验收标准,还特别提出,“要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
保障性住房需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
在此前修改稿中,规定了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有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政府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也应当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
“保障性住房为政府出资建设,其入住业主主要是低收入人群,可能在物业费交纳方面存在困难。为了弥补物业费的不足,保障物业管理活动能够正常进行,规定保障性住房配建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是必要的。”潘法律说道。
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不足。(合肥在线-合肥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