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物业服务用房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范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对提高业主居住品质,维护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昨日,记者获悉,由市住房局和市规划局联合出台的《连云港市物业服务用房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已正式实施,《办法》对前期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标准进一步细化,对经营收益管理主体予以明确,并将后期使用监管等权限下放至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留置物业服务用房,或简单地将门卫、地下室、警卫室、消防控制室、电信室甚至架空层等房屋作为物业服务用房使用,不仅无法满足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办公需要,也会造成业主委员会没有固定的议事活动用房,损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高新区一高层住宅小区的市民王先生就告诉记者,他所在的小区物业就经常更换办公地点,而且办公地点外也未设置醒目标志,这给小区业主带来了困扰。记者此前在市区多个小区采访时也发现,很多小区的物业办公室外均没有显著的指示标识。
“此次出台的《办法》中,对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配置标准进行了细化。”市住房局物管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今后,开发企业不仅要按照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配建物业服务用房,而且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显著的物业服务用房指示标识。此外,规划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按照中等以上宾馆接待大厅装修标准设置物业客服接待大厅。
据介绍,为了确保每个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都能规范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规划时就提前介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规模和标准,并按照我局出具的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初审意见在规划图纸中确定物业服务用房具体位置。”
该工作人员说,《办法》的实施也将让“物业服务用房的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