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物业服务费不得作为ABS基础资产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问答,明确了基础设施收费等未来经营收入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现金流来源,包括PPP项目、基础设施运营维护,或者来自具备特许经营或排他性质的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公共服务形成的债券或其他权利。明确电影票款、不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的入园凭证等未来经营性收入,物业服务费、缺乏实质抵押品的商业物业租金,不得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未来经营收入类资产证券化的有关事项具体明确如下。
一、对于基础设施收费等未来经营收入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其现金流来源于特定原始权益人未来经营性收入,依赖于特定原始权益人的持续经营。对该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现金流来源有哪些要求?
答:基础设施收费等未来经营收入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其现金流应当来源于特定原始权益人基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国家政策鼓励的行业及领域的基础设施运营维护,或者来自从事具备特许经营或排他性质的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设施,教育、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所形成的债权或者其他权利。
对于电影票款、不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的入园凭证等未来经营性收入,不得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物业服务费、缺乏实质抵押品的商业物业租金(不含住房租赁)参照执行。
二、特定原始权益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哪些要求?
答:特定原始权益人或者资产服务机构应当具有运营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的相关特许经营许可或其他经营资质,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及对相关资产的控制能力,并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持续提供与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相关的服务。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特定原始权益人经营现金流入扣除向专项计划归集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后应当能够覆盖维持基础资产运营必要的成本、税费等支出。原始权益人及资产服务机构资信状况良好,且专项计划设置担保、差额支付等有效增信措施的,可免于前述成本、税费等支出覆盖要求。
管理人、现金流预测机构应当对专项计划存续期内维持基础资产运营必要的成本、税费等支出进行合理、谨慎地测算,并在计划说明书、现金流预测报告中披露相关测算的假设及结果。
三、专项计划期限有哪些要求?
答:在符合《指南》关于专项计划期限规定的前提下, 专项计划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5 年,其中,基础资产现金流来 源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或者交通运输、能源、水利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的,可以适当延长。
四、在现金流归集和收益分配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应当全额归集至专项计划账户或管理人有效监管的账户。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分配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和流程要求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管理人应当合理设置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留存机制,以保障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分配。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分配期间收益的方式及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息覆盖率的影响,并应当针对原始权益人或资产服务机构经营情况出现不利变化等情形合理设置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方式调整的信用触发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