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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产生价格纠纷怎么办?三部门发文!

时间:2020-01-09 13:25  来源:中国物业管理  作者:管理员  点击:

  记者6日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促进价格争议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意见》由最高法、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印发。《意见》明确,价格争议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产生的纠纷。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主要涉及交通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障、医疗服务、物业服务、旅游餐饮服务、工程建设造价、农业生产资料、保险理赔等民生领域。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畅通调解渠道、完善制度机制,强化保障措施,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的重要抓手。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称,自2008年广东省率先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以来,全国已有29个省市区不同程度地开展了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这些地方实践经验成为《意见》起草的基础。
 
  《意见》共13条,分为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强化保障措施三方面。其中提出,发生价格争议纠纷的,可以通过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相关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设立的其他调解组织三种方式开展调解。
 
  《意见》从三个方面入手,保障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是保障调解人员素质。《意见》要求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完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员的遴选、培训、奖惩、退出等制度。积极吸纳价格认定专业人员、人民调解员、行业调解员、律师、相关专家等担任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员,组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专家库,建立调解员定期培训制度。加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员培训工作,拓宽培训形式,强化职业操守,推动调解员全面提升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调解技能。
 
  二是保障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具备良好的开展条件。《意见》要求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保障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在工作场所、办公设备、工作经费、专业人才聘用、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需要,保证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是保障调解协议效力。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机构或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说,目前全国共设立3000多个价格认定机构,有价格认定人员1.5万余人,可以建立起公正、高效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机制。人民调解是中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
 
  加强对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的司法保障
 
  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要以建立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范高效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体系,提供价格争议纠纷化解公共服务,构建调解和诉讼制度有机衔接的价格争议纠纷化解机制为目标,创新调解方式、建立健全对接机制,完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制度,加强对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的司法保障。
 
  建立形式多样、层次分明的调解网络
 
  《意见》要求,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应当不断畅通调解渠道,建立形式多样、层次分明的调解网络。发生价格争议纠纷的,可以通过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相关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设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充分发挥行政主管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等在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方面的作用。
 
  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根据《意见》,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机构或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申请司法确认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意见》同时具体规定了不属于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的情形,包括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价格争议事项涉及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涉及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物品的;其他不适宜开展调解的价格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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