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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化解电梯事故维权困局,市场力量更应信赖

时间:2015-05-07 11:03  来源:南方都市报社论  作者:_  点击:

 

引入保险机制等于激活了市场的力量,在电梯事故维权的困局中,市场的力量也许更值得信赖。

  5月,备受关注的《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该条例建议稿中“电梯出事,物管先赔”的条款,曾在专家、政府部门、物管企业间引起激烈争论,甚至可能是广东立法史上最尖锐的一场立法辩论。在各方的角力下,媒体发现广东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正式出炉,首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删除了“物管先赔”的条款。

  “电梯出事物管先赔”的条款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缘于一个现实的尴尬。有报道披露,近年来,随着城市电梯数量的快速增长,中国平均每年发生40多起电梯事故,人身伤亡案例频频出现。电梯伤人甚至发生致死事故已经令人痛心,但更让人忧虑的是,由于缺乏法律层面的明确规定,而电梯涉及的相关方又较多,一旦事发,相关方面往往推诿扯皮,让受害者陷入索赔无门的困境。于是,在电梯伤人事故之后,怎样用法律的手段划分责任特别是确定谁负首责便成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广东拟通过地方立法规定“电梯出事,物管先赔”就是为了尝试解决这个问题。毫无意外,此条款受到了市民的热烈欢迎,一如媒体所报道,“不少市民听了都叫好,不再受了伤还被推来诿去找不到责任人,也不必等各方扯完皮就能先拿到赔偿了。”

  对于力推这一条例的监管部门来说,条例所带来的利好也不言而喻,因为“电梯出事物管先赔”意味着一个原本可能很复杂的程序大大得到了简化,监管部门的行政成本也会随之降低。

  但在欢迎者的另一面,物管行业持强烈反对的态度显然并不多么出乎人们的意料,只要牵涉到利益调整,任何立法活动都会引发各方的博弈,这一点原也无足深怪。但作为博弈的结果,“物管先赔”的条款从被誉为“改革亮点”的地方立法中隐去,则难免会让人诧异,尤其是根据此前媒体的披露,物管行业的反对意见并没有被政府采纳。

  出现这样一个重大变化,缘于人大方面的备案审查。仔细审视一下广东人大法工委乃至全国人大法工委给出的意见,其否决理由不外三条,一是赔偿涉及民事责任担责方式,属于国家立法的权限范围,广东规定“物管先赔”超越了地方的立法权限;二是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等上位法不符;三是实践中物管对小区的管理往往都很困难,大部分物管无法承担电梯安全的首先赔偿责任,“物管先赔”的条款缺乏可操作性。

  不能不说,人大法工委的否决有充足的法理依据。但另一方面,在“物管先赔”的条款被抽去之后,人们不得不面对一个尴尬:如果《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没有了“物管先赔”的规定,其亮点还有多少?这一点正如省质监局工作人员所直言,若立法没有采纳“物管先赔”,“相当于之前所做的电梯监管体制改革的成果所剩无几”。

  尤为重要的问题是,如果谁来承担电梯安全的首先赔偿责任这一难题无法解决,岂不表示因电梯伤人而导致的公民维权困局依然如故?

  当然,对与现实稍显脱节的上位法进行修改可以期待,民事赔偿的一些基本原则固然不可能轻易变更,但对一些特例作出补充规定也未尝不可行。然而,相对于时不时耸动公众视听、给公民带来严重损害的电梯事故来说,这一切又显得缓不济急。

  目前状况下,为减轻首先责任者的赔偿压力,建立电梯责任事故险制度应该是一种可靠的选择。全国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李健辉建议,住宅类电梯保险可按2:3:5的比例分别由制造者、维护者、管理者共同缴纳,“可参照交强险,将电梯保险纳入强制保险范畴”。另据《中国质量报》报道,西安于2014年已将保险机制引入电梯安全监管领域,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引入保险机制等于激活了市场的力量,在电梯事故维权的困局中,市场的力量也许更值得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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