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立法手段清除小区“僵尸车”
□本报评论员赵志疆
放在楼下一年多没骑的电动车,突然不见了,一问才知是物业清理僵尸车给卖了。昨天,住在郑州广电南路御鑫城小区的胡先生向大河报反映了他的遭遇,“电动车是私人财产,物业怎能决定卖掉?”对于此事,小区物业也怨言颇多,称此举是为清除消防隐患,清理前曾张贴5个月公告,但僵尸车一直无人认领,才进行处理。
汽车时代渐行渐近,多数居民小区的空间日渐逼仄起来,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内的各种“僵尸车”因此格外刺目。厚厚的尘土、瘪气的轮胎、破败的车身……“僵尸车”令小区居民颇有怨言,小区管理者对此也头痛不已,听之任之不仅有碍观瞻,而且存在安全隐患,但是,一旦物业公司贸然清理,许久未曾露面的车主往往会找上门来。尽管物业公司以发布公告为由辩解,然而,车主轻描淡写的一句“没看见”,就足以回应质疑,更为重要的是,小区物业凭什么自行处置居民的私有财产?
毫无疑问,这样的核心问题解决不了,各类霸占小区公共空间的“僵尸车”就难能真正绝迹。对于小区内的机动车辆来说,若非涉嫌盗抢车辆或者确认报废,交警部门无从直接介入,至于各类非机动车辆,交警部门更是鞭长莫及。交警管不住、物业管不了,陷入监管真空地带的小区“僵尸车”,一时间令人束手无策。有人建议,可以将“僵尸车”进行统一收购,但是,对于那些没有收购价值的车辆应该怎么处置呢?其实,解决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给车主提供怎样的补偿,而在于如何通过立法层面的拾遗补缺,明确依法处置的流程以及具体执行人。
作为小区的管理者与维护者,物业公司理论上应该肩负起管理“僵尸车”的责任,但是因为缺少法律授权,在处理此类私人财物时难免左右为难。有鉴于此,不妨通过立法手段修改《物业管理条例》,授权物业或业主委员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先行处置“僵尸车”。为了保证处置的公开和公正,应该在处置“僵尸车”时邀请公证机构到场,对车辆的状况及车辆内的物品进行公证,并对处置结果和资金用途进行公示。如此一来,既可以避免“僵尸车”侵占公共空间,也可以避免物业公司滥用权力擅自处置小区居民私有财产。
受困“僵尸车”已久,在有些小区物业一如既往张贴告示施行“怀柔政策”的同时,一些剑走偏锋的小区物业一刀切禁止所有非机动车的停放,无论采取何种措施,小区居民的生活都不可避免会受到影响。相比之下,通过立法手段授权物业公司对“僵尸车”进行统一管理,无疑是一种简单易行且两全其美的有效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