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物业成为生活“绊脚石”
如今,谈及物业,很多业主认为服务态度差,遇到问题往往无数次报修,跑断腿、磨破嘴,拖上多年不解决已司空见惯;谈及业主,物业也认为要求多、怪事多、脾气差,动不动以不交物业费为要挟,理论两句就语言侮辱,为达目的不管公共利益,堵路封门时常上演。
物业:不交钱,还想服务?不干!业主:服务差,还想收钱?没门!如此这般,小区物业与业主之间矛盾纠纷时有发生。
按照物业法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托,以合同形式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提供综合性服务。然而,一方面,一些物业公司自身定位不明,将业主理解为管理对象,不严格按照物业合同履行义务,忽视业主的需求,甚至凌驾于业主之上。另一方面,有部分业主认为,物业是花钱请来的,就该招之即来、挥之即去,自己感觉高高在上。
殊不知,业主和物业是合同约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对物业公司而言,提供优质服务是义务,收取相关费用并赢利是权利,但前提是把服务做好,不能角色倒置,把自己抬高到主人的地位。而对业主而言,接受优质服务是权利,及时足额交纳物业费就应是义务,你不交钱,物业公司就不能正常运转。
既然签订合同,就要相互守信。作为物业公司,要提高服务质量,容许外部监管,规范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也应掌握科学的管理方法和一定的专业技术,为业主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另一方面,要建立规范业主委员会,发挥业主自治作用。此外,作为业主,就要服从管理,按时缴纳物业费,宽心待人,以公众利益为先导,或许只有这样,才能营造一个良好人居环境。(河池日报记者 蒋 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