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点墨:用法治给物业公司“打拍子”
昨日,湖北省政府法制办举行《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业主、物业公司、开发商、律师、教授等50余名代表参会。听证会结束后,省政府法制办将吸纳合理的意见建议,作为修改完善该条例的依据之一,然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年内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10月21日 《楚天金报》)
过去叫“物业管理企业”,现在叫“物业服务企业”,无论叫什么,物业公司都应该以服务居民为己任。但在一些地方,物业公司悄然摆起谱、端起架,公然和行业规章、居民权益“唱反调”。基于此种情况,有必要用法治给物业公司立立规矩、打打“拍子”。
物业公司敢“唱反调”,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规章的“谱子”缺乏约束力。公共停车位卖了就卖了、生活环境脏了就脏了、保修期内的设施坏了就坏了、营业摊点设了就设了、业主信息泄了就泄了,反正投诉抗议也奈不我何。这种“想干啥就干啥、不想干啥就不干啥”的极度“自我”,极易滋长物业公司的惰性。毕竟,对于以盈利为目的的物业公司而言,多挣钱才是“硬道理”,服务“神马”的就看心情啦。
此外,“没长牙”的规章不光滋长了物业公司的惰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其匪性。有些物业公司常以小区管理者、领导者自居,居民养不养狗他要管、出门入户他要管、通网通气他要管,外来商贩他也要管,俨然一副“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财”的土匪嘴脸。若不给他点颜色看看,某些物业公司还真以为自己“占山为王”了。
在物业管理制度设立之初,的确也引进了业委会机制。按照2007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委会对小区内公共事务享有决策权,对物业公司负有监督权和罢免权。但是,在业委会成立比例普遍偏低,且运行不畅的现实语境下,将节制物业公司的大任全盘托付给尚显“稚嫩”的业委会显然无法充分保障居民的切身权益。
因此,先以法治的强力,特别是惩戒的威慑力倒逼物业公司走上规范化、集约化、安全化、科学化的发展道路,及时保障居民的切身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当然,除了保障物质权益之外,法治还要给居民以行使权利的底气。在我看来,在惩办物业公司违规行为时,相关部门不妨拉上业委会,多给其演练民主的机会,丰富其行使权利的经验,促使其早日成长为能给居民遮风挡雨的“参天大树”。如此,方能让居民“安居”,让物业“乐业”。
稿源:荆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