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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闯进业主家,“非法侵入住宅罪”别睡觉

时间:2015-11-05 08:43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_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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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彬(法律工作者)
 
  南都连续两日报道的《业主发帖指称物业“暴行”物业带保安大闹业主家》的事,引发舆论热议。科技园物业公司正式回应称,涉事保安经理傅某已经于上周六晚上被公司电话通知给予开除了。但是,物业公司人员闯入业主家中,威胁、挑衅业主,难道不是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就仅仅只是“开除”吗?
 
  法律对于侵入住宅行为,是怎么规定的呢?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现行的1997版《刑法》,包括之前的1979版《刑法》都有这个罪名。而《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所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是罕有的几个有宪法依据的刑事罪名。但是,现实中,很少有人被追究这个罪名。
 
  “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司法界忽视,是有明证的。第一,中国《刑法》分则部分,几乎每个罪名都有相应的立案、量刑的司法解释,但《刑法》第245条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却没有单独的司法解释(最高检关于渎职立案的标准的司法解释,仅针对的是司法人员犯此罪的立案标准),规定哪些情况下的“非法侵入住宅”应该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在实践中往往是,在他人家中摆灵堂多日,不肯退出;小毛贼三番五次入室行窃,但数额又不够盗窃罪立案,司法机关才会适用这个罪名。
 
  第二,有一个有趣的现象,那就是在1980年代法学界讨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论文相当多,到2000年之后,反而极少。可以解释的理由是,1980年代中国的决策层、法学家对于“文革”十年泛滥的抄家、抢房子运动,还是惊魂未定,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弦绷得很紧;到了新千年之后,虽然《物权法》等民事法律日益完善,法律界反而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罪”忽视起来。其实,房屋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最安全的天地,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象征。中国古代就有大量的严格防范侵入私宅的规定。汉代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隋律》和《宋刑统》中均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这是法律赋予对于侵入住宅者的无限防卫权。对于保护住宅不受打扰的权利,英美法系国家也有严格的刑事法律规定,比如擅入罪(burglary),非法侵入(tres-pass),前者主要指夜晚入室行为,后者主要是指行为者不能穿越主人的庭院、草场。在英美法系的传统中有“每个人的房屋是自己的城堡”的观念,私人房屋不能随意进入;英美法系国家通常认为侵入住宅,并非就是单纯地进入住宅、骚扰住宅权人的安宁,它与抢劫、盗窃等犯罪高度关联;所以,侵入住宅的行为,就是侵犯了住宅权人的财产权的刑事犯罪,比如,英国就反把侵入住宅的行为规定在1968年盗窃罪法案中。
 
  物业公司作为业主请来的“管家”,反客为主,啸聚一大帮人,打上主人家,当着记者的面对住宅主人实施各种威胁,这是严重威胁到了公民的住宅权、人身自由权。《刑法》第245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不能睡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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