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与业主为何没赢家
□杨耕身
这是一出物业和业主间的狗血剧,也是一场没有真正赢家的官司:物业把60多户业主告上法庭,索要被拖欠的24万余元物业费,业主败诉;有业主反过来举报物业没有资质,物业被主管部门责令退出,结果小区陷入混乱,电梯全被关停……10月15日起,福建泉州市区东方花园城,因为物业的退出陷入无序。
似乎这已是最坏的结果,这样的死局该如何破解?新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小区业主拒缴物业费,拟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泉州住建部门也有意向,拟让业委会出面收取物业费,再按合约逐月支付费用给物业公司。
把什么都与个人征信系统绑到一起,大抵是当下公共管理的一个特色。但在处理这类物业纠纷时,笔者实在看不出这样做有什么必要。物业费缴纳与否,本是业主与物业之间的事情,对于业主来说,为享受到的服务而付费,得到了安全完善的服务,则缴纳相关费用,反之则拒缴。这种情况下,物业费本身有了一种权利的属性。一旦与个人征信相绑,则使这种权利属性不再具备,从而使业主失去了可能制衡物业的手段。从这个角度来说,泉州的做法并不妥当。
对于主管部门来说,如何真正发挥业主大会以及业委会的作用,真正以业主自治来解决物业方面的纠纷,才是必须考虑的问题。在这方面,泉州住建部门拟让业委会出面收取物业费,再按合约逐月支付费用给物业公司的做法,倒值得一试。纵观这起纠纷,当物业与业主作为矛盾双方开始处于直接且面对面的冲突之中时,我们不难发现双方其实都缺少了一个可以起到缓冲、黏合以及润滑作用的公共地带,那就是业主委员会。这不仅使得物业一旦被拖欠费用,就直接提起了诉讼;而业主一旦有了不满,就直接举报,即以恶对恶。到底是发生纠纷的小区没有业委会,还是业委会未能发挥作用?
业委会形同虚设的状况,并非泉州所独有。尽管新物业管理条例已经公布,但在现实中,物业与业主之间和谐共生的情形依旧可遇不可求,闹到头破血流的物业纠纷依旧不在少数。其中真正的问题,显然不仅仅是行政权力过度介入,还在于社区民主如何保证程序公正,以及业主如何适应自治需求的问题。
仍以这起纠纷为例,“业主反过来举报物业没有资质,物业被主管部门责令退出”是一个神来之笔。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要求: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如果业主大会是负责任的,那么何以会将没有资质的企业选聘为物业公司?如果业委会是可以发挥作用的,那么业主对物业资质问题的举报又何以直接到了政府主管部门?当然必须指出,对于由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政府主管部门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责令退出,似不妥当。
并不是有了社区民主的机制,所有矛盾就能迎刃而解,其中关键还在于业主对于小区自治的认同与参与。在许多地方,尽管也成立了相应的业主委员会,但很多业委会因为委员的不负责任或业主的冷漠而不能运转,甚至因为业委会与业主之间的互相猜疑而分崩离析,导致业主自治举步维艰。任志强就曾经发过感叹,自己建了这么多小区,要成立业主委员会时,喊得最起劲的人都不来当,因为怕其他业主找麻烦。这可能就是我们面前很难解决的一个问题,所以我们有些小区经常十年选不出一个业主委员会。秋风先生也曾评论说:业主自治、社区自治前路维艰。自治,需要每个人、整个社会从头学起。
业主自治的目的不是以恶对恶。泉州东方花园城小区出现的状况,只能表明业主自治未能得到真正的施行。能够让我们得到更安全更完善服务的,不是行政力量,而是社区每一个人对于社区自治的坚守与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