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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计划不应遗漏物业管理

时间:2015-11-21 09:34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_  点击:

  今年,清远市正式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目前,清远市人大常委会正着手开展立法工作调研,并公开向社会征集立法项目,争取2016年初向社会公布立法计划。
 
  目前立法项目还在征集过程中,但是物业管理问题纳入立法计划的呼声不绝于耳。有立法顾问表示,近两年,接到有关物业管理的投诉量增多,投诉占比已超过三成。律师也透露,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每年受理不少有关物业管理纠纷的案件,并谈到物业管理缺乏细化法律条例,导致实操阶段难以处理。
 
  小区物管收费太高,停车场收费管理不阳光,小区公共用地产权归属问题存在争议,随着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物业管理服务与业主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主任邓国清说,物管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物业维修基金申请难、公共物业收支不透明、职能部门职责不清、业委会法律地位不明确等问题仍普遍存在。
 
  目前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较为宏观,清远市虽然已经出台了有关规定,但这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权威性和强制性不足,光靠政府的行政权力难以有效推进。在依法治国被提升到前所未有高度的今天,给物业管理立法,保证城市管理文明和谐,确有必要。因此,清远如果把物管纳入立法计划,将无疑会促进解决这一沉疴。
 
  一些物业公司服务内容和项目不明确,有的采取低价等方式取得前期物业管理权,寄希望于进驻后再提价,调价不成便不履行合同承诺或降低服务标准,引发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有的业主则片面追求最低价格,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采用拒交物管费、乱停乱放等方式来对抗,也增加了物业公司的经营难度。
 
  而在此期间,业委会法律地位不明确,履职难的问题也普遍存在。由于不能在银行开设业主委员会专属资金账户管理公共收益,有的小区公共资金甚至存储在业主委员会成员私人账户下,存在安全隐患;另外,由于缺乏激励,业委会有责无补偿,履职积极性也普遍不高。
 
  笔者认为,赋予业委会社团法人地位,研究探索在清远开展业主大会社团登记试点的可行性,在充分论证和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明确民政部门为业委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其核发组织机构证等身份证明文件。但是如果按照目前法律,这些设想很难变成现实,因此需要地方立法来“正名”,从这个角度来说,地方立法计划不应遗漏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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