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缴物业费录入征信,靠谱吗?
原标题:拒缴物业费录入征信,靠谱吗?
《现代快报》载:1月17日,南京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开幕,听取了关于《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明天代表团全体会议将审议该草案。草案对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负责人、业主三方征信作出规定,如业主欠缴物业费被判败诉但拒不执行的,将被录入征信;物业企业的日常表现将与征信挂钩,直接影响到今后物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要秉持对等原则
薛家明(职员):目前,公众对将物业公司纳入征信管理异议不大。但对“拒缴物业费进征信黑名单”却颇有微词,担心以后在物业争端中,成为“任人宰割的羔羊”。其实,公众有这样的疑虑情有可原。一者,物业的“日常表现”难以量化,而“拒缴物业费进征信黑名单”却是一目了然。物业管理与征信系统挂钩,给人一种不对等的嫌疑。二者,由于物业服务欠佳,很多业主都有欠缴物业费的记录。业主担心拿到尚方宝剑的物业公司会算旧账。
那么,如何破解公众对“拒缴物业费进征信黑名单”的疑虑呢?首要是要秉持对等原则,将物业的失信管理,要可量化、可监控。比如,什么样的“日常表现”属于乱作为,要在征信系统中扣分,都要写清楚。并制定简便易行的追责机制,确保物业头上征信黑名单高悬。其次,将欠费业主拉进征信黑名单之前,物业公司需要做“无过辩护”。物业只有能自证无过,才能将业主拉进黑名单,避免物业持黑名单“自重”的现象出现。
含有强制收费的嫌疑
罗瑞明(职员):将物业费进失信黑名单,此种处罚不比一般,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受到限制,将长久的影响到个人工作、生活和社交。在此种语境下,业主维权能力大大的削弱,即使物业管理混乱或者服务严重缺位也得乖乖的交纳,如此,物业管理者就会放弃自己的责任,该管的不管,该防范的不防范,更严重的是偷工减料,减少投入成本,扩大利润获得范围,很有可能成物管的杀手锏,迫使业主就范,变相的成为一种霸王条例。
建立黑名单是严肃的,不能想建就建,更不能以此而削弱维权的能力。如果无足轻重的事打入黑名单,极有可能正当的诉求难以直达,合理的要求将被忽略,尤其对不良管理将是纵容。“拒缴物业费将入失信” 使业主地位弱化,不利于对小区管理的监督,其中含有强制性收费的嫌疑。
物业费生成机制比黑名单管用
张全林(公务员):诸多案例表明,业主不交物业费,并非是纯粹赖账,是认为物业费标准不合理,希望降低物业费。而物业公司认为,就该交这个价码,不交就采取措施。业主与物业的顶牛之势,由此形成。透过现象看本质,是一个物业费价格机制形成问题。
物业费收多少才算合理,不能各说各话,首先要有一个公众认可的价格形成机制。按照游戏规则去定价调位,去签合同,双方按照合约行事,才能依规矩而成方圆。
南京的这个草案开辟第三方评估制度,把对物业公司的评价,交给第三方机构说了算。今后,业主大会、开发商等各方可以在协商自愿基础上,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费用测算等进行评估,为解决因物业服务质量而引发的纠纷提供渠道。这样的顶层设计,才是避免和减少物业纠纷的根本之道。
有“拉大旗做虎皮”之嫌
刘昌海(教师):《草案》只是规定,“业主欠缴物业费被判败诉但拒不执行的”,才会被录入征信系统。换句话说,只有业主欠缴物业费,然后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最后被法院判决败诉,而且业主还拒不执行的,才会纳入信用记录。很明显,此时“入征信”的直接原因是业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这和“拒缴物业费入征信”完全是两个概念。
公民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如果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当然要纳入征信记录。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早在2013年11月14日,已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将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可见,普通公民任何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都会被纳入信用记录,《草案》再去规定有点多此一举,甚至有“拉大旗做虎皮”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