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告物管乱涨价 能否让物业纠纷回归法治渠道?
备受关注的广州金宝怡庭小区停车纠纷一案,终于在业主递交诉状近半年之后(被告其间曾两度提出法院管辖权异议),于本月22日在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自去年8月广东放开小区停车收费价格、引发多起纠纷事件以来,第一起由小区业主状告物管的案件。
有媒体预言这起案件的判决会对后续类似案件形成示范效应,对此我们不妨拭目以待。而在关注案件判决结果之外,另一个更值得关注的点,是案件的起诉主体问题。
停车费涨价纠纷关涉到小区众多业主的利益,此案中多位金宝怡庭业主到场旁听的事实足以证明纠纷并不仅仅存在于单个业主和物管之间,但这起案件起诉主体毕竟是业主个人,而非业委会,这一方面可能因为该小区本身就没有成立业委会,另一方面,即便成立了业委会,它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能否满足起诉条件,也是个问题。这样一来,业主与物管产生纠纷后,业主想依靠业委会维护自身权利,就会深感力不从心。
绝大多数业委会的法律地位不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问题,一直是业委会走法律途径解决与物管之间纠纷的一个前置障碍。在诸多法律案件中,往往需要法院先行讨论业委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再决定是否继续审理案件。而这个问题,又因理论上观点不一、审判实践上做法不同,不少法院会以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无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其起诉。也就是说,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这一点,始终成为影响业主与物管之间走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一块绊脚石。
那么,要建设法治社会,让业主与物管之间的矛盾通过可信赖的、权威的司法途径得以解决,一个前提就是要尽快解决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遗憾的是,这一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迟迟没有出台。
据媒体报道,目前全国也只有先行先试的温州存在个别几家有法人资格的业委会,直到去年10月,全国第一起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业委会起诉开发商的案件才在温州开庭审理。而广州目前约80%的小区是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即便依法成立了业委会,其能否顺利在政府部门备案,往往也面临很多未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