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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和业主如何走出“掐架”怪圈?

时间:2016-05-11 09:34  来源:西藏商报  作者:_  点击:

  2015年12月1日起,《拉萨市物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中除了对物业公司的管理进行了规定之外,对业主也进行了相应的规范说明。而究竟何为业主,业主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似乎很多市民并不清楚。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对拉萨市房地产市场的调查之后发现,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依旧突出。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市民:要提高自己的业主权益意识。
 
  记者 习淑祎
 
  物业与业主矛盾明显 业主权益意识需增强
 
  很多人误以为业主这个身份是在拿到了房屋之后,才与物业公司确立直接联系。其实不然,据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市民在签完购房合同后,便有了业主的身份。因此,不管是否取得了房屋的使用权,业主都有了其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同样的,很多人对物业的认识也存在误差,物业可以分为前期物业和物业,前期物业也就是指在房屋的开发建设期间的物业管理,而大家所熟知的物业只是停留在房屋交付之后所选择的物业公司所开展的物业管理。
 
  在现实生活中,物业管理的很多纠纷大多来自于物业前期规划建设阶段,如小区的划分、调整问题,小区配套建设不齐全、房屋质量等问题。这些开发建设阶段遗留的问题一旦形成,往往难以在短期内解决,业主常常将此责任转给物业服务企业,引发、激化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矛盾。从而导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如同冤家,互相都相处得十分困难。因此,这更需要大家提高自己的业主权益意识,从房屋的开发建设中便加入到物业管理当中来。
 
  “比如,在什么时间选择什么样的物业公司,对物业公司提出自己的需求和建议,商议物业服务费等。”
 
  此外,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拉萨市共有物业服务企业61家,其中本地企业57家(二级4家,三级46家,暂定三级7家),外地企业4家(一级),涵盖住宅、商业、办公、厂房等各个领域。
 
  规范业主大会 增强物业和业主责任
 
  “当前的物业管理在现实生活中,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财产的维护意识、公共责任意识要么淡漠不清,要么非份曲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的难以成立,有的成立后其问题反而较为突出,既不利于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也不利于社区建设,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对关于业主自治的规定较为死板,为了增强操作性,《拉萨市物业管理条例》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原则规定和精神范围内,对其作了补充、细化。”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说道。
 
  在业主大会方面,《拉萨市物业管理条例》针对业主大会难以及时设立问题,专门对业主大会的筹备事项作了系统规定,规定了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开发建设单位的报告义务;规定了当开发建设单位不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应业主请求,组织业主设立业主大会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针对现实中容易发生的业主委员会“怠于履行召开业主大会职责”的问题,《拉萨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委员会不依法或者不依约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三十日内召开;逾期不改正的,在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针对实践中有的小区业主人数过多,不便以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条例》规定了书面征求意见、业主小组、委托投票等其他会议方式。
 
  同时,针对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拉萨市物业管理条例》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强化了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的监督管理力度。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性质、组成、议事方式、履职要求;明确了委员资格终止情形、换届、工作移交;并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来源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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