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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别强迫公众接受不公平契约

时间:2016-05-25 09:43  来源:珠江晚报  作者:_  点击:
 
  备受关注的《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自5月中旬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其中关于“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相关信息将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的新规引来了众网友热议。有人质疑,欠交物业费就能认定业主违约,但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却不容易认定,在双方权利不对等的情况下,设置制裁业主的规定是否有失公允。(5月23日《珠江晚报》)
 
  契约意识,本是个人信用的基本内涵,履行契约,也是个人征信的分内之事。既然缴纳物业费是物业契约中明文规定的业主义务,欠交或不交物业管理费,自然是违背个人信用的行为,将这一违反契约的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要说也合情合理,无可厚非。
 
  罗马非一日建成”,征信系统的建设也同样无法一蹴而就,因此,不断充实、逐步完善其内涵,也就是征信系统建设的必由之路。不过,个人征信系统究竟应该包含些什么内容和元素,哪些该被添加,假如更多成为一种自上而下的规定,公众只能单向被动地接受,如此征信系统构建机制,其实已显失公平,执行起来也同样将问题多多。
 
  按理来说,征信系统的建设,其初衷和目的其实不应是惩戒和处罚,而更应是对整体社会信用意识的普及与提高,只有当遵守信用成为人们自然而然甚至不知不觉主动选择的行为方式,信用社会才算是真正得到了实现,征信系统也才算是不辱使命。然而,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征信系统的构建,其实并不能想当然地自上而下的强加,而必须以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并达成共识作为前提。一旦必要的程序保证和公平机制缺失,再好的征信方式,也极有可能因为不获认同而遭遇抵触,难以执行。
 
  以上述标准来衡量,欠交物业费纳入征信系统,需要考量并斟酌其是否具备了必要的前提。例如,当前的物业契约本身是否公平,物业契约对于物管和业主的约束是否公平?甚至物业服务与收费本身是否令各方满意?其实都应该是首先被解决的问题,不仅如此,在物业管理模式和契约本身尚不够成熟,物业契约的双方仍然纠纷不断的背景下,将欠交物业费纳入征信系统,给业主加上更多的强制和约束,是否公平,又能否真正体现个人征信,恐怕更值得商榷。假如个人征信系统仅仅是强迫公众接受不公平的契约和协议,这样的征信制度本身恐怕已背离其初衷。(来源:珠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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