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重回“政府指导价”,能否真正解决问题?
柳絮
据《新快报》报道,广州市发改委和住建委近日联合发出《关于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为2.8元/平方米·月。
这意味着,自去年8月15日起广州放开小区住宅停车费、非保障性住房物业费等多项收费,施行市场调节价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又重新回到了政府指导价的老路上去。
众所周知,去年实施物业费、停车费市场价改革以来,广州不少小区的物业费、停车费应声而涨,导致物管方与业主之间的纠纷不断,很多纠纷即便政府部门介入也无济于事。但如果以此为理由,在物业费的标准制定上重启政府指导价,不得不说,这是非常令人遗憾的。
一方面,这一纸通知对于目前仍因物业费涨价而争执不下的小区来说,不具有任何平纷止争的作用,只能约束新建住宅小区;另一方面,这种看似保护业主权利的规定,对未来新建住宅小区业委会的成立及其博弈能力的训练,也是有弊无利,而且有悖于物业费市场价改革大方向,会进一步干扰市场,不利于物业费市场价的形成。说到底,发这样一纸通知,徒具表态性意义,作用有限。
有报道称,去年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费放开后,不少市民担心这两项收费会“乱涨价”,现在终于可以放心了。但在我看来,这恰恰是最值得担心的。当部分市民觉得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之路无比艰难时,他们束手就擒,呼吁行政直接干预,但须知,这种随时可能被收回的权利是很脆弱的。如果之前行政部门的协调都不能让物业公司放弃涨价诉求,如果法律实践都无法有效维护业主权利,我们该如何乐观地相信这一纸通知就能解决问题呢?
或许有人会说,通知也明确了,业主大会成立之前需要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物权法、《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而对住宅物业小区已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这意味着物管方未经“双过半”业主同意而单方面上涨物业服务收费的行为,今后将不被允许。
这样的想法恐怕太天真了。未经“双过半”业主同意而涨价的行为,本来就是不被允许的,但现实中,很多小区物管还是这样做了,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现有的法规不够细致,有空子可钻,而业主的博弈能力不够,特别是对于那些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小区来说,甚至连满足起诉条件都很困难。
遗憾的是,诸如如何帮助、扶持业委会的成立,如何从法律层面确立业委会的法人资格,如何出台法规有效约束物管公司等问题,在有关表态中被有意无意地回避了,那些事无巨细的规定,却因为没有抓住重点和缺乏法律保障,而很有可能沦为一纸空文。